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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清包工与甲供工程?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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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看财税文件对它们的定义。

 

财税2026年10号公告对清包工的定义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对甲供工程的定义是,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税〔2017〕58号文对特定甲供工程的定义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看到一个流传广泛的说法,说清包工肯定是甲供工程,但甲供工程不一定是清包工,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是很准确,而且按照这种理解方式恐怕会引发另一个问题。

 

为什么说这种说法不准确?根源在于财税〔2016〕36号文对甲供工程的定义存在重大缺陷。

 

缺陷之一,外延太过宽泛。按照财税文件的规定,只要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都属于甲供工程,都可以简易计税,以致于出现了甲供图纸也算甲供工程的笑话。

 

从行业管理规定和惯例看,甲供材的官方表述为“发包人供应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根据2013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工程计价时,“甲供材”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工程总造价中,结算时再按照合同约定从总造价扣除“甲供材”款项及保管费。尽管2024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已取消这种做法,明确甲供材料不再计入总造价,但甲供材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或设备的原意不会改变。

 

缺陷之二,甲供材的“甲方”定义不严谨。2016年36号文用的是“工程发包方”,看似与建筑行业惯例中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含义一致,但2017年58号文又用了“建设单位”的表述,由此给人的感觉是,“工程发包方”具有相对性,业主对总包,可以是甲供,总包对分包,甚至分包对分包,都可以算甲供,由此导致了甲供可以简易计税变成了一锅粥。

 

现在甲供取消简易计税了,但财税文件对甲供定义的不严谨会引发另一个问题:既然你说清包工肯定是甲供工程,会不会有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某一合同到底属于清包工还是甲供工程产生争议呢?纳税人认为属于清包工,适用了简易计税,而税务机关认为属于甲供工程,不得简易,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我认为,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工程,主要体现在:

 

1.只有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工程才是甲供工程,总包对分包,分包对分包,均不属于甲供工程。

 

2.甲供工程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和设备,且必须在合同中《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列明。

 

3.清包工实务中对应的合同类型为劳务分包或专业作业合同,即合同名称为“劳务分包合同”或“专业作业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中乙方的工作量不包含主材,可以包含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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