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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4.72亿元补税案:既非偷税又不是虚开,为何13年累积就产生了如此巨额损失!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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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4.72亿元补税案:既非偷税又不是虚开,

为何13年累积就产生了如此巨额损失!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金龙鱼4.72亿元补税案并非偷税漏税,只是政策细节理解偏差攒出的巨额损失,足够给全行业敲警钟。本文清晰拆解争议核心与风险点,所有兼营免税、应税项目的企业,建议立刻对照自查避坑。

近日,金龙鱼4.72亿元补税案引发全行业震动。

今天,我们来拆解这个案例——这不是一起恶意偷税、虚开案件,仅仅是一个细微的政策理解偏差,经过13年累积就产生了巨额损失,非常值得所有兼营免税、应税项目的企业警醒。

一、补税始末梳理

涉案主体为金龙鱼旗下东莞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核心业务是粮油加工,同时经营应税的豆油、豆粕,以及免征增值税的菜粕产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法明确划分归属的进项税,需要按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部分,错误就出在这个计算环节: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企业财务对应税销售额做不含税换算符合规则,但习惯性对免税的菜粕销售额也做了不含税换算,导致计算出的免税销售额数值变小,拉低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比例,13年间累计少转出进项税3.93亿元,相当于企业多抵扣了3.93亿税款。

整个事件的时间线清晰:

1.2023年11月,东莞洪梅税务分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企业2012年7月-2022年6月计算错误,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21亿元;

2.东莞富之源为满足行政复议前置要求,先行缴纳税款,2024年1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处理决定;

3.2025年6月,一审法院驳回企业诉讼请求,东莞富之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

4.2026年2月金龙鱼发布2025年业绩快报,根据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对2012年7月至2025年12月的全部潜在负债计提预计负债,直接减少2025年净利润4.72亿元,事件才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13年前的错误还能被追征?核心原因是东莞富之源常年处于增值税留抵状态,进项税额始终大于销项税额,错误本身没有在当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直到企业申请留抵退税拿到真金白银,错误才实际造成税款损失。因此,税务机关认定追征期的起算点不是错误发生的时间,而是企业拿到留抵退税的时间,所以可以合法追溯13年的旧账。

二、核心税企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集中在两个核心维度,本质是政策理解的分歧:

1. 免税销售额计算口径的争议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

税务机关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文明确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时,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换算,必须直接按账面全额代入公式。金龙鱼的换算操作违反了该文的明确规定,必须补回少转出的进项税额。

而金龙鱼则认为,税务机关执法政策逻辑存在不一致,在计算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增值税起征点等场景时,政策均要求将免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唯独进项转出要求使用含税金额,不符合税收逻辑;同时企业是按常规财务会计习惯处理,并未违反增值税上位法规定,原处理决定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与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 追征期合法性的争议

金龙鱼一方认为,即便计算错误成立,也已经过了13年,超出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因纳税人计算失误导致少缴税款,追征期5年”的要求;而税务机关基于留抵退税触发损失的逻辑,认定追征期从留抵退税时起算,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本案从头到尾都不是偷税、虚开,仅仅是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计算争议,和很多媒体误读的“偷税漏税”有本质区别。

三、本案给全行业的启示

这个案子是典型的“小错误,大损失”,给所有企业尤其是同时经营应税、免税项目的企业,敲了一记非常沉重的警钟,我们总结几个核心启示:

1.最基础的政策细节,最容易出大风险

本案的错误是税务会计入门级的公式应用,企业财务按“统一做价税分离”的惯性做账,忽略了针对免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13年累计下来就产生了4.7亿的巨额损失,正好印证了这句话:“恰恰是这种基础题最容易翻车”。很多企业觉得大的政策不会错,小细节无所谓,最后就是小错攒成大损失。

2.兼营免税/应税项目的企业,请立刻自查进项转出计算

建议所有同时有免税、应税收入的企业,立刻翻出近五年进项转出的申报表底稿,重点核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免税销售额是不是直接用了账面全额?有没有做价税分离?如果你也和金龙鱼一样做了不含税换算,立刻主动调整;如果企业之前申请过留抵退税,更建议做一次全面的税务健康检查,主动调整比被税务机关上门追征,要少交很多滞纳金,也更掌握主动权。

3.千万不要忽略滞纳金的时间复利效应

税收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年化利率高达18.25%,只要超过5年半,滞纳金就等于税款本金,超过10年滞纳金就能超过本金。本案中13年的滞纳金累积,才让总金额达到了4.72亿元,几乎和税款本金规模相当。遇到税务争议,一定要提前做好规划,该预缴税款就预缴,避免滞纳金一直滚雪球,把小问题拖成不可承受的大损失。

4.政策模糊地带,不要想当然处理,要主动沟通确认

本案中这个计算口径的问题,从1997年的文件到2026年新增值税法实施,政策表述一直没有做清晰统一的梳理,企业按常规财务逻辑处理很容易踩坑。记住一句话:“免税收入不是会计说了算,是税法说了算”,遇到拿不准的政策口径,一定要提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留存书面沟通记录,不要凭惯性自行处理,等出事了再维权,成本要高得多。

整体来看,本案的二审结果会对全行业类似争议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结果。对所有企业来说,合规无小事,哪怕是最基础的税务处理,也要严格按税法的明确要求执行,才能避开这种隐藏多年的财税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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