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税总答疑】应确认哪一年度的收入?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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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制造公司,2025年11月签订合同时采购方就提前一次性预付了全额货款。2026年2月我们按约定发货交付了设备并经验收合格,那这笔货款我们该确认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还是2026年度的?

答:应当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即202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结合您公司的情况,2025年11月只是收到预收款,2026年2月完成发货交付并验收合格,因此这笔预收货款应确认为202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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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预收款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就是在发出商品时,国税函〔2008〕875号已经有明确规定。

把问题延伸一下,如果企业2025年11月收到货款的时候,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增值税收入应在何时确认呢?

可能有些朋友会说,既然是2025年11月收到了销售款,就应该将增值税收入确认到收款日。

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收到款就确认增值税收入,收款确认的前提是在应税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预收货款时显然还没有开始应税交易,所以应该在货物发出的时候,这部分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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