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如贷款抵押审计费或者评估费)不属于利息性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延期付款利息抵扣进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1.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3.车辆购置税、车船税;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发生应税交易时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应计入销售额。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则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意,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进项税额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