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省注协对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4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电子版)反馈至ahzxjgb@sina.cn,反馈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注册监管岗 刘振兴,电话:0551-68150671。
附件:
1.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对比表.doc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3月30日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强化内部治理、深化诚信建设、增强风险自觉,提升审计质量,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按年度组织开展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自愿参加省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参加的事务所应按要求向省注协提供综合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所提供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并不代表省注协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参评对象应为依法在安徽省设立(含从省外迁入)的事务所,包括外省事务所在安徽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六条 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七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党群建设、内部治理、附加分、处理处罚等六个方面反映事务所发展状况,共设置18个指标,包括:
(一)业务收入。指业务收入规模,是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
(二)人力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促进就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等四项具体指标。
(三)党群建设。包括党群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参政议政、担任行业职务、开展或参与公益活动等五项具体指标。
(四)内部治理。包括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一体化管理、信息宣传、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信息化建设等六项具体指标。
(五)附加分。指对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党团组织、注册会计师获表彰奖励情况进行额外加分。
(六)处理处罚。指最近三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类型扣除所得总分的相应分值。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包含基础分100分和附加分5分,总计105分,评分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规模指标,满分48分,分五档累进计算:
1.业务收入在55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28分,计算公式:(业务收入/550万元)×28分;
2.业务收入在55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36分,计算公式:28分+[(业务收入-550万元)/(1000万元-550万元)]×8分;
3.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42分,计算公式:36分+[(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6分;
4.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四档,满分46分,计算公式:42分+[(业务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4分;
5.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第五档,满分48分,计算公式:46分+[(业务收入-5000万元)/(全省业务收入最高值-5000万元)]×2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规模指标,满分8分,分四档累进计算:
1.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6人(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5分,计算公式:(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人)×5分;
2.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6人以上、18人(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6.5分,计算公式: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人)/(18人-6人)]×1.5分;
3.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8人以上、30人(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7.5分,计算公式:6.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8人)/(30人-18人)]×1分。
4.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8分,计算公式:7.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0人)/(全省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最高值-30人)]×0.5分。
(三)促进就业指标,满分2分:
上一年度末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职工人数同口径不变或增加的,得1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职工也需计算入内);
事务所与省内高校共建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得1分。
(四)人才队伍建设指标得分,满分6分:
事务所所属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得2分;
事务所职工上一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人数,获得国家承认硕士、博士学位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按存量赋分),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参与省注协面授班授课人数,以及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违反检查纪律被调换的除外),每人得1分,最多得4分。
(五)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指标,满分3分:
注册会计师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高端人才情况,以及正在培养但尚未结业的行业高端人才情况(按存量赋分,注册会计师具有多重身份时,只计分一次),每人得1分。
(六)党群组织建设指标,满分5.5分:
事务所已成立党组织且至少成立共青团、工会或妇联组织中一个群团组织的,得2.5分;已成立党组织但未成立共青团、工会或妇联组织中任一群团组织的,得2分;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但至少成立共青团、工会或妇联组织中一个群团组织的,得1分。
事务所党组织(党委)书记上一年度述职评议,被省、市行业党组织评为“好”等次,得3分(非“好”等次不得分)。
(七)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指标,满分4.5分:
事务所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充分发挥党建优势 防范执业风险 提升审计质量的实施方案》(皖财党组〔2025〕36号)。
完成党建入章。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加强经费保障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或分所管理办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得1分;
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落实皖财党组〔2025〕36号中四个“深度融合”要求,积极探索加快构建事务所党组织有效参与内部治理、项目承接和风险识别、人员选派、质量控制、评价考核的风险防控闭环管理机制,强化党组织对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的政治把关。制订细化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监督等制度安排,执行省行业党委《关于充分发挥执业机构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的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七项决策管理事项清单”,重大事项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管理层会议决议,得2分;
强化监督贯通协作。事务所党支部(党委)对执业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主动介入,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推动形成党内监督与执业监督的“双重震慑”,营造行业良好政治生态,得1.5分。
本项不得分情形:
1.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和党员行政负责人未实现“一肩挑”的;
2.事务所党员在执业和日常工作中,因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和惩戒的。
(八)参政议政指标,满分2分:
注册会计师担任全国、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2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1分(注册会计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九)担任行业职务指标,满分1分:
注册会计师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得0.5分,其中,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优秀的,得1分(注册会计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十)开展或参与公益活动指标,满分2分:
事务所积极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行业普法、义务献血、捐资助学、志愿服务、专家服务团等),每次得1分。
(十一)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指标,满分5分:
事务所55周岁以下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股东)数量,每人得1分。
(十二)一体化管理指标,满分3分:
事务所制定并实施统一的人员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定级和薪酬标准,得1分;
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管理业务收入和费用支出,得1分;
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或部门,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安排质量复核,得1分。
(十三)信息宣传指标,满分2分:
事务所上一年度向省注协报送各类典型案例等信息并被采纳的,每条得1分;
(十四)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指标,满分1分:
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的,得1分。
(十五)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指标,满分2分:
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得2分。
(十六)信息化建设指标,满分5分:
事务所使用正版审计辅助软件,得1分;
使用正版信息化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协同办公系统等),得1分;
设立信息技术支持部门或配备信息技术人员,得1分;
建立集中的电子函证平台,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执行函证程序的,得1分;
设立函征中心并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得1分。
(十七)附加分,满分5分:
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党团组织、注册会计师获全国性表彰的,得3分;获省部级表彰的,得2分;获全国行业党委或中注协表彰的,得1分(因同一事项受多次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十八)处理处罚:
1.事务所近三个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暂停执业中两项或以上的,一次扣除10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扣除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除3分;受到训诫的,一次扣除2分。
2.注册会计师近三个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受到刑事处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扣除10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暂停执业中两项或以上的,每人次扣除5分;仅受到警告或行业惩戒的,每人次扣除3分。
第十条 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一年度或最近三个年度数据,时点指标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省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 省注协通过抽查等方式对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的,由省注协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未按期更正的事务所,由省注协取消其当年综合评价资格并公开批评;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由省注协取消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的资格,并按照《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作出惩戒。
第十三条 省注协依照本办法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形成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省注协对外发布《安徽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信息(公示稿)》,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等反馈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受理的反馈意见,形成《安徽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信息》,在履行完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 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作出惩戒;该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的,则依据第九条处理处罚指标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六条 省注协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与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省注协发布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中,同步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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