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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利息发票由谁开具?江西12366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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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发票能由原债权人开具还是受让方开具

 

咨询对象:江西

留言时间:2026-03-28

问题内容:

银行贷款服务,收取本金和利息,原资方放款后,把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把发票开具义务也转给受让方,合法吗?受让方并没有提供贷款业务,不符合企业税法和增值税法的应税交易,没有开票义务,原债权人才是提供贷款服务,产生应税交易的主体,应当依法纳税,转让开票义务是不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之虚开情形?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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