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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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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政策中的“不合规发票”界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包括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等。结论:取得虚开发票,在税法上属于违规行为。

二、虚开发票的行政法界定《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764号)第二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实际业务而开具或取得发票;有实际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结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内容不符的发票,属于行政法上的虚开行为。

三、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规定: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有实际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税款的发票。 核心结论:刑法打击的是发票开具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受票方(取得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规定

      不合规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8号、40号、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特殊规定:若支出真实,可在汇算清缴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的,可凭合同、非现金支付凭证等资料证实支出后,允许税前扣除。

五、最终结论(重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针对开票方,受票方(取得方)不构成本

罪。

(三)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并抵扣税款,属于使用“不合规发票”行为,不承担刑事处罚,但需转出税款、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若5年内重复发生3次,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按逃避缴纳税款罪(逃税罪) 论处。

 

以下是5个学员提问与肖太寿博士回复:

 

学员一问: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知道是虚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补税吗?

 

肖太寿博士回复: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同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刑法该罪仅针对开票方。但根据税收政策,善意取得也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应当将已抵扣的税款转出,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一般不会被罚款。若能证明交易真实且已补开合法发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学员二问:如果受票方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还接受并抵扣,会不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肖太寿博士回复:

      仍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因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法释〔2024〕4号明确,该罪打击的是开票方的虚开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在行政法上属于违规,但在刑法上不作为该罪处理。不过,明知故犯可能被认定为与开票方构成共同犯罪,实践中存在争议。更常见的后果是: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若5年内发生三次,则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学员三问:受票方取得虚开专票后,已经抵扣了税款,现在被税务局查到,具体要承担什么后果?

 

肖太寿博士回复:

 

      后果分为行政和刑事两方面:

      行政后果:必须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通常为万分之五);同时可能被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后果:一般不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但若该行为在5年内发生第三次,则依照《刑法》第201条按逃税罪处理(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建议主动补税、转出,争取从轻处理。

 

 

 

学员四问: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有什么区别?受票方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逃税罪?

 

肖太寿博士回复:

 

      主要区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205条):行为方式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该罪仅追究开票方(根据法释〔2024〕4号),受票方不构成本罪。逃税罪(刑法201条):行为方式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受票方取得虚开专票抵扣,本质是少缴税款,但通常先按行政处理。只有当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逃税(包括第三次取得虚开发票抵扣)时,才按逃税罪论处。简单说:受票方一般不定虚开罪,但反复违规可定逃税罪。

 

 

学员五问:我们公司取得了虚开的专票,但交易是真实的,已经补开了合法发票,还能税前扣除吗?还需要转出进项税吗?

 

肖太寿博士回复:

      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若支出真实且已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则补开后的发票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进项税额处理不同:补开的合法发票只能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不能追溯抵扣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抵扣要求“票、货、款”一致,原虚开专票已经违规,即使补开普通发票或合规专票,原抵扣行为仍须转出进项税,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建议尽快转出,避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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