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 《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 《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4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规范其制定和管理,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升税收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为了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二、《公告》公布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共对57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部分内容修改5件。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确保税务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有效衔接。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号)等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是根据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对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比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三条中关于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选择印制厂家的规定,已与工作实际需求不相符,进行了修改。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中与新规定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号)中关于“纳税信用”的表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5年第12号)中“纳税缴费信用”的表述不一致,现进行了修改。
三、《公告》公布废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共对57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6件。公布废止的文件中,主要是文件相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文件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或者制定依据已失效废止。
一是由于文件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相关内容已不再适用,《公告》相应废止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文书式样>的通知》(鄂地税发〔2017〕54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2018年第2号)等。
二是由于国家或者地方出台了新规定,部分文件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公告》相应废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
三是由于文件的制定依据已失效废止,《公告》相应废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12号)。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中与新规定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号)中关于“纳税信用”的表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5年第12号)中“纳税缴费信用”的表述不一致,现进行了修改。
三、《公告》公布废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共对57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6件。公布废止的文件中,主要是文件相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文件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或者制定依据已失效废止。
一是由于文件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相关内容已不再适用,《公告》相应废止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文书式样>的通知》(鄂地税发〔2017〕54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2018年第2号)等。
二是由于国家或者地方出台了新规定,部分文件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公告》相应废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
三是由于文件的制定依据已失效废止,《公告》相应废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12号)。
四、《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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