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款“绕路”进私囊 账外经营终被查 ——揭开乐山市市中区苏南加油站隐匿收入偷税真相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乐山市市中区苏南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加油站通过移动支付二维码绑定员工银行卡收取加油款,结算后转至实际控制人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229.77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27.54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申报数据藏猫腻 私码收款露马脚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利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涉税风险筛查时,发现乐山市市中区苏南加油站申报销售收入明显低于周边同地段、同规模加油站,数据反差较大,初步锁定涉税风险疑点。
为进一步核实,稽查部门到该加油站开展实地核查:该加油站地处城区交通要道,日常车流量大、客源稳定,还长期推出油品优惠活动引流拓客,实际经营态势向好,与申报数据呈现的低迷状态严重不符。更显蹊跷的是,该加油站同一时段进行加油结算时,不同工作人员出示的移动收款二维码绑定账户主体各不相同,且均未使用加油站对公账户,明显违背经营常理。大数据风险研判结果与实地核查情况共同指向该加油站涉嫌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税款。对此,稽查部门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检查。
结合成品油零售行业经营特点,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加油站对公账户流水,经营业主、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员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流水,经分析比对发现,该加油站12名员工及关联人员的个人账户流水完全契合加油站零散加油的收款规律。进一步溯源资金走向发现,这些分散在员工个人账户的资金,会在数日内凑整金额,通过现金提现、直接转账等方式,存入或转入加油站负责人及其亲属的私人账户。
至此,该加油站账外经营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加油站对公账户仅入账开票收入与零星现金收入,用于应付日常纳税申报,营造合规经营的假象,而大量个人消费者支付的油款,则通过绑定员工私人账户的二维码收取,三年间累计隐匿不含税销售收入1593.52万元。

在完整的资金流水、交易凭证等证据链面前,该加油站实际控制人陈谢承认了其利用员工个人账户分散收款、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经检查人员耐心宣讲税收政策、阐明违法后果,陈谢表示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后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27.5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至2024年,乐山市市中区苏南加油站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取加油款、隐匿不含税销售收入1593.52万元,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费229.77万元。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合计427.54万元,相关款项已全部入库。
当前,加油站偷税案件多发,此类案件普遍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经营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共性违法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本案中,该加油站主观上具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故意,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款并转移资金,刻意规避税务监管;客观上实施了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少缴税费229.77万元的后果,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
成品油零售行业个人消费者占比高、资金收付零散,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经营收入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此类行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并非合法节税方式,而是典型的税收违法。相关经营者应当恪守税法底线,规范资金收付和纳税申报行为,杜绝账外经营,切实增强税务合规意识,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