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科研单位:
为规范省注协课题管理,促进行业理论研究提质增效,经省注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鄂注协发〔2022〕4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完成的相关课题,按新办法衔接推进、补充完善手续。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落实,严格按新办法开展相关工作,推动行业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
附件:《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4月1日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课题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理论研究和成果运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注协课题的管理工作由研究发展部组织实施。凡研究领域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且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具备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省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个人,均可申报。课题研究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省注协网站等媒体公告。
第三条 省注协管理的课题包括通过定向委托、自主申请、对外合作研究等三种方式设立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通过定向委托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定向委托课题”)是指,省注协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由特定课题负责人组织并开展研究的课题。
通过自主申请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自主申请课题”)是指,省注协对申请人自愿就行业重大热点问题所提出的研究申请,经研究决定,准予立项的课题。
对外合作研究课题是指,省注协与外部个人或单位,达成省级以上课题共同申请的意向,开展合作研究的课题。
第四条 省注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行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及申请条件,并发布征集通知。
第二章 定向委托课题的立项
第五条 省注协作为委托人,结合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热点、难点以及前瞻性问题的研究需要,确定研究课题,委托1-2名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受托人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定向委托的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注协与课题负责人签订《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定向委托书》和《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任务合同》(以下简称“《课题任务合同》”)。立项时间及课题完成期限从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定向委托课题立项编号方式为:年份-HBDL-号码;结项编号方式为:年份-HBDJ-号码。
第三章 自主申请课题的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可根据行业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研究需要或省注协发布的年度课题申报通知,确定研究课题,填写《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同等条件下,行业资深会员、专业(专门)技术委员会委员、专家库专家申请课题优先。
第九条 根据课题研究需要申请人应组建不低于3人的课题组,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条 省注协收到《课题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条件、课题设计论证、课题组构成、预期研究成果等进行审核(申请条件以省注协当年课题征集通知为准)。对符合条件的课题予以立项备案,备案名单由省注协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省注协与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申请人签订《课题任务合同》。
第十二条 自主申请课题立项编号方式为:年份-HBZL-号码。
第四章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条件
第十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水平),从事会计、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备较高理论水平与研究能力,须实质性主持、组织课题研究实施。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及成员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记录,近3年内无行业惩戒记录,具有良好职业信誉。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度仅限主持1项省注协课题,且此前承担的省注协课题均已按期结项。
第十七条 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与课题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研究时间,能够全程参与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配合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五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总额和具体课题经费金额由省注协审批执行。
第十九条 每个课题经费一般在1-3万元。对于理论和专业上有较大突破创新、实践中有重大应用价值的选题,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经费金额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在课题通过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课题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课题经费主要来源于省注协会费。课题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省注协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对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课题负责人须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供省注协及有关部门检查、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法律法规、相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按预算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应与课题研究相关,由课题经费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省注协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课题经费管理单位,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后,报省注协审批。
第二十六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或因故被省注协撤销课题的,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七条 立项评审和结项评审时,聘请专家、组织会议的相关费用,由省注协承担。
第六章 课题管理与验收结项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课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按时提交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注协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课题延期;
5.中止课题;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将撤销课题:
1.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首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的课题属于上述第1、4、7项情形的,省注协在以后年度将不再受理其负责人的课题申请;被撤销的课题属于上述其他情形的,省注协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负责人的课题申请。
第三十二条 课题成果的形式为专著、论文和研究报告等,完成时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课题每年实施集中评审验收。课题按期完成后,省注协将组织召开课题结项评审会,邀请相关专家对课题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和结项。
课题结项评审的标准和内容: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任务合同书或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论点、论据和实证方法以及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课题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结项评审专家由省注协从行业内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有关专业人士担任,专家的挑选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熟悉被评审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学术声望;
2.课题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并设组长1人;
3.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人员、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4.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课题成果验收结项程序如下: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课题结项审批书》”),并将《课题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及其电子文本报省注协,申请组织评审和验收结项;
2.省注协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初审,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对课题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3.结项评审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审。专家组组长在归纳各评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课题结项评审意见,省注协将验收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
4.未能通过首次验收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验收;
5.省注协收到内容完整规范的课题结项材料后予以归档,通知相关课题负责人领取《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课题经费。
6. 自主申请课题结项编号方式为:年份-HBZJ-号码。
第七章 成果宣传推广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省注协享有对课题成果的无偿使用权。对有利于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注协将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和推广,并纳入出版计划,宣传或出版时注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省注协将根据课题评审验收结果,择优推荐参加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评奖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课题组主研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将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纳入“履行行业责任指标得分”。
第三十九条 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鼓励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四十条 课题成果著作权归课题组及全体成员所有。课题组成员以课题组名义或个人名义对阶段性成果和课题最终成果另行对外发表时,需提前将发表成果的副本报省注协备案,并在发表时注明“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立项资助课题”字样。
第八章 对外合作研究课题的参与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注协参与并管理的对外合作研究课题应立足行业发展理论与实务前沿,本着合作研究、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注协应邀参与的对外合作课题,由提出合作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协会发出书面邀请,并提供拟申请项目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省注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研究决定是否作为合作方参与课题申请。
第四十四条 省注协参与的对外合作研究课题,申请项目时明确要求填列“合作研究单位”的,协会盖章后,申请人还应将正式申请材料提交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省注协可指派参与对外合作研究课题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省注协邀请外部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省级以上课题的,应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七条 省注协参与的对外合作研究课题成果,须按规定程序审定通过后方可正式对外提交。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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