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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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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没签合同没交社保,稽查说不让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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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一企业被税务稽查了,稽查人员指出,企业列支了大量临时工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据此认为相关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下,究竟临时工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请看肖太寿博士的分析: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临时工工资属于企业为获取经营相关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具备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

 

2. 合理性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强调企业应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方为合理。该文件并未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判断工资薪金合理性的法定前置条件。

 

     综上,在企业能够提供真实用工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临时工工资属于与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实际支出的前提下,即使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保,相关工资费用仍应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下是肖太寿博士针对相关问题的几个回复:

 

问题一: 四川学员提到国税函〔2009〕3号文没有要求签合同、交社保,那稽查人员为什么还要拿这个说事?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肖太寿博士回复:

     

       稽查人员的观点主要源于对“合理性”理解的偏差,以及将社保缴纳义务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进行了不当关联。实务中,部分稽查人员认为,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可能意味着用工关系不真实或不符合常规,进而对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但从税法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均未将社保缴纳和劳动合同签订作为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只要企业能提供证明用工真实发生、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且金额合理的证据链,其税前扣除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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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如果企业没有签合同也没交社保,但确实有临时用工,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来应对税务稽查?

 

肖太寿博士回复:

      为证明临时工工资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建议企业重点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 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虽未签正式劳动合同,但可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明确用工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等。

2. 支付凭证: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流水记录,避免现金支付,以形成可追溯的资金流。

3. 考勤或工作量记录:

      如工时记录、工作成果确认单、派工单等,证明用工行为实际发生。

4. 身份信息:

      临时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5. 内部制度:

      企业关于临时用工管理、薪酬核算的规章制度。

6. 个税申报记录:

      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申报记录。

     这些材料共同构成证据链,用以说明支出“实际发生”且“与经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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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如果税务稽查最终不认可这笔临时工工资扣除,企业通常会面临什么后果?

 

肖太寿博士回复:

      若稽查认定临时工工资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将面临以下主要后果:

      1. 补缴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应税款。

      2. 加收滞纳金: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时间越长,成本越高。

      3. 可能产生罚款:若被定性为“偷税”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能面临0.5倍至5倍的罚款。

      4. 纳税信用等级影响:补税、滞纳金及罚款记录可能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进而影响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后续事项。

       因此,企业在处理临时工工资问题时,应高度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和税法依据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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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这两个文件在实务中如何衔接适用?

 

肖太寿博士回复:

      这两个文件是“原则”与“具体标准”的关系,在实务中需结合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是基本原则,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三大核心要素:实际发生、与收入相关、合理。这是判断任何支出能否扣除的根本依据。

      国税函〔2009〕3号文是对“合理工资薪金”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提出了五项判断标准:

①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

②薪酬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薪酬发放相对固定、调整有序;

④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⑤薪酬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在临时工工资问题上,应首先判断其是否符合“实际发生、相关、合理”的原则,再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的具体标准来论证其“合理性”。

      文件并未将劳动合同与社保作为合理性判定的前置条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原则和标准,即使未签合同、未缴社保,也不应仅因此否定其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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