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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相关进项哪些能抵、哪些不能,一文说清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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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相关进项哪些能抵、哪些不能,一文说清

彭怀文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关于贷款服务进项税的规定迎来关键调整——将此前“刚性禁止抵扣”改为“暂不抵扣+适时评估”,为未来政策放开预留了空间,也让不少企业对“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产生了新的疑问:当前到底哪些贷款相关支出能抵扣进项税?哪些依然被禁止?本文结合最新政策解读、实务案例和官方答复,一次性讲透政策要点,帮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精准享受政策红利。

 

一、先厘清政策:不是“全面可抵”,是“暂不抵扣+弹性调整”

很多企业看到“暂不抵扣”的表述,会误以为贷款服务进项税已全面放开,实则不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答复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前政策的变化是:

1.旧规(2016年5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依据财税〔2016〕36号文,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永久禁止”抵扣,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也不得抵扣,政策刚性且无评估机制。

 

2.新规(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新增条款,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研究和评估该政策执行效果,为未来放开抵扣预留制度接口。

简单来说:当前贷款服务进项税仍以“不可抵扣”为主,但“暂”字明确了这是临时性政策,并非永久禁止,企业需重点关注后续政策评估动态,同时严格按照现行规则区分可抵与不可抵范围,避免违规抵扣。

 

二、哪些贷款相关支出,能抵扣进项税?

结合政策解读及实务案例,当前可抵扣的贷款相关支出,主要是是“非贷款方支付”“与贷款无直接关联”的费用,具体可分为3类,每类均附实操边界说明:

(一)向非贷款方第三方支付的融资相关费用

服务提供方不是贷款主体(如银行、小贷公司、关联借款企业等),且服务独立于贷款的取得、审批、发放,不属于贷款的附属成本。

典型可抵情形:

1.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委托第三方财务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提供融资方案设计、尽职调查、合规审核等服务,支付的咨询费、尽调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正常抵扣进项税。

2.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办理融资担保(非贷款方捆绑提供),支付的担保费、保函手续费,若与具体贷款无直接绑定,可凭合规专票抵扣。

注意:若第三方机构与贷款方存在关联关系,且服务实质是为贷款审批、发放提供辅助,仍可能被认定为“与贷款直接相关”,不得抵扣。

(二)银行提供的非贷款类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费用与贷款服务无关联,是银行提供的独立金融服务,不属于贷款的价外费用或附属成本。

典型可抵情形:

1.账户管理类: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费、年费、账户维护费等,与贷款无关,可凭专票抵扣。

2.结算类: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工本费、网银服务费等,属于正常结算业务支出,可抵扣。

3.托管类:资金托管费、理财产品托管费等,若与贷款无直接关联,可抵扣。

关键区分:若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名称为“贷款审批费”“额度管理费”“放款手续费”,则属于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抵扣。

(三)非贷款性质的利息类支出

支出虽带有“利息”字样,但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及财税〔2016〕36号文界定的“贷款服务”范畴,本质是货款、工程款等的价外费用。

典型可抵情形:企业因购销合同、工程合同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货款或工程款的价外费用,对应进项税可按对应税目(如货物销售、建筑服务)抵扣,不适用“贷款服务不可抵扣”规则。

 

三、这些贷款相关支出,绝对不能抵扣!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以下4类支出的进项税,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企业需重点规避风险:

(一)所有贷款利息支出(不分贷款主体)

无论贷款方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企业集团(关联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均暂不得抵扣。

典型不可抵情形:企业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向关联企业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均属于此类。

(二)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

费用由贷款方收取,且是取得、维持该笔贷款的必要对价,属于贷款服务的附属成本,无论发票品目如何,均不得抵扣。

典型不可抵情形:

1.贷款相关手续费:贷款审批费、额度管理费、放款费、还款手续费等;

2.贷款捆绑咨询费: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捆绑收取的投融资顾问费、财务咨询费、尽职调查费等;

3.利息性质费用:融资性售后回租利息、票据贴现息、法人账户透支利息/手续费、罚息、资金占用费等,均视同贷款服务,不得抵扣。

实务案例:某证券公司向银行支付法人账户透支手续费,取得“金融服务”专票并抵扣,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透支实质是短期贷款,手续费与贷款直接相关”,要求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滞纳金、罚款。

(三)视同贷款服务的相关支出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026年第9号公告附件),以下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应进项税不得抵扣: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支付的租赁利息,本质是融资成本,属于贷款服务范畴,不得抵扣;

2.票据贴现业务: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支付的贴现息,属于贷款服务相关支出,不得抵扣;

3.保本投资收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计税,对应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

(四)用于禁止抵扣项目的贷款相关支出

即使是上述可抵扣的贷款相关费用,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示例:企业取得的第三方融资咨询费专票,若该咨询服务是为公司大股东个人融资提供的,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四、3个关键提醒,规避税务风险

提醒1:严格区分“贷款相关费用”与“独立金融服务费用”

企业需建立清晰的费用核算台账,对每笔金融类支出标注“是否与贷款相关”“支付对象是否为贷款方”,避免将银行收取的贷款附属费用,误按“结算手续费”“咨询费”抵扣进项税。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性质,避免后续税务争议。

提醒2:发票开具与抵扣需合规

1.不得抵扣的支出(如贷款利息、贷款方收取的手续费),无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2.可抵扣的支出(如第三方咨询费、账户管理费),需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品目与实际服务一致,否则不得抵扣;

3.已违规抵扣的进项税,需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避免被税务机关查处,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风险(官方明确:“暂不抵扣”不意味着可提前违规抵扣,违规抵扣需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3: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税务处理

新规新增“政策评估”条款,意味着未来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政策可能进一步调整。企业需持续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通知,跟踪政策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式,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违规。

 

总结:一张表分清“可抵”与“不可抵”(2026年最新版)

支出类型

具体情形

能否抵扣进项税

贷款利息支出

银行贷款利息、关联企业借款利息、个人借款利息等

不可抵

贷款方收取的相关费用

贷款手续费、审批费、捆绑咨询费、罚息、贴现息等

不可抵

第三方支付的融资相关费用

第三方咨询费、尽调费、非捆绑担保费等

可抵(需合规)

独立金融服务费用

账户管理费、结算手续费、网银费、非贷款托管费等

可抵(需合规)

非贷款性质利息支出

延期付款利息(货款/工程款价外费用)

可抵(按对应税目)

视同贷款服务支出

融资性售后回租利息、保本投资收益等

不可抵

最后提醒:贷款服务进项税“暂不抵扣”的政策,既延续了此前的征管逻辑,又为未来改革留下了空间。企业当前的核心任务,是准确区分可抵与不可抵范围,规范发票和核算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待未来政策放开时,第一时间享受抵扣红利。如对具体业务的抵扣判断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平台,确保税务处理合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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