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回归业务本质
1、最容易理解的实务
仅提供车辆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车辆租赁同步配备驾驶人员,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2、回到建筑服务这条政策
仅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出租施工设备且配套配备操作人员,按业务实质划归建筑服务。
综上,本次相关政策条款,仅是对业务实质的明确重申;《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该分类计税口径无实质调整、保持延续不变。
政策规定
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回归业务本质
1、最容易理解的实务
仅提供车辆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车辆租赁同步配备驾驶人员,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2、回到建筑服务这条政策
仅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出租施工设备且配套配备操作人员,按业务实质划归建筑服务。
综上,本次相关政策条款,仅是对业务实质的明确重申;《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该分类计税口径无实质调整、保持延续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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