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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后年度奖金的个税是由原单位代扣代缴,还是由新单位代扣代缴?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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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某某职工于2025年底由A单位调动至B单位,现A单位于2026年(该职工已在B单位就职)发放年度奖金。请问该某某
职工个人所得税
应该由谁进行代扣代缴?是否可由B单位进行代扣代缴(A单位出具相关委托代扣代缴函)咨询人:
小**咨询时间: 2026-04-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6-04-0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
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税政解析与策略:
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的相关认定标准,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应以"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为准
。
A单位对奖金的发放对象和金额有决定权,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不能通过委托函将扣缴义务转嫁给B单位。
作者提示: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文中事件发生于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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