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编制工作,增强审计报告在项目验收评价及科研经费监管中的支撑作用,我会拟定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引》),现予发布。 本《编制指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编制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docx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编制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编制工作,增强审计报告在项目验收评价及科研经费监管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委科办发〔2024〕2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5〕38号)以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科技计划体系涵盖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省基础研究计划(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省重点行业领域科技计划支持项目和省地协同项目等的审计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审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实施审计后,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审计报告编制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必要时可以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不断提高审计报告编制的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原则
第五条 审计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支撑,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客观、公正地反映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不得隐瞒或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二)合理保证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职业判断,就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公允反映相关交易或事项,发表具有合理保证的审计意见,明确审计结论的可靠程度与适用范围。
(三)规范完整原则。审计报告应当要素齐全、结构清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逻辑严谨、语言简练,报告格式应遵循本指引的统一规范要求,全面反映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建议与结论。
(四)重点突出原则。审计报告应对照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聚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各关键环节,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重点识别、评估与披露可能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和财政资金安全的事项和风险。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六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应反映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执行预算,预算调剂是否符合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预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是否在项目科研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中得到有效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是否将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在财务系统中分别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
(四)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开支范围及标准办理和列支项目资金支出,支出是否符合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要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
(五)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
第七条 审计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基本情况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段、项目预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段、审计意见段、报告使用限制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附件为各预算科目支出明细表。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为“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为被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如属于第三方委托,收件人则为委托方。收件人应写承担单位或委托方全称。
第十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需说明审计检查现场起止日、被审计单位和项目名称、审计基准日、审计内容、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方式和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内容。
(一)审计检查现场起止日。通常指注册会计师进驻现场开始实施审计的日期至审计报告日。
(二)被审计单位和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为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为任务书载明的项目名称全称。
(三)审计基准日。按相关规定正常开展验收评价的项目审计基准日为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执行截止日;终止项目审计基准日为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终止日。
(四)审计内容。为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预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参照审计准则和本指引要求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提供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审计方式。分为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现场审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造成无法实施现场审计的,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可采用非现场审计。
(七)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了解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查看财务系统,询问相关人员,抽查原始凭证,抽盘实物资产,核查项目资金管理相关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基本情况段需披露项目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与科研资金管理相关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起止时间、参与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及所在单位等信息。
(二)项目变更情况。逐项披露除预算总额调剂以外的项目重大调整、重要调整及一般性调整事项的变更内容、审批流程等情况。其中: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以及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重要调整事项的,应当关注相关事项组织论证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情况;变更参与人员等一般性调整事项的,应当关注相关事项内部审批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三)与科研资金管理相关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是否建立了与项目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执行、相关费用支出是否按有关标准执行等。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段需披露项目不同来源资金预算及调剂情况、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资金财务核算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其中: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实际支出、应付未付、预计支出、财政资金结余等情况。
(一)项目资金预算及调剂情况。根据经批准的任务书披露项目资金预算总额及不同来源资金的预算金额。项目实施期内发生预算调剂的,披露预算调剂内容、审批流程等。实行“负面清单+包干制”的项目按任务书相关规定披露承担单位自编预算情况。
(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按照不同来源分别披露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其中: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需披露分期到位的时间和金额;自筹资金需披露到位的方式及各单位的到位金额。
(三)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披露项目承担单位向参与单位拨付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关注是否按批准的预算足额拨付省财政资金、是否存在拨付滞后、超范围转拨资金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财务核算情况。按照不同来源披露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使用的财务系统、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等,关注是否在单位财务系统内核算。
(五)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披露截至审计基准日,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实际支出的账面金额、审定金额、预算执行率、核减金额及核减原因。审定金额为账面金额扣减核减金额后的余额,并与报告附件中各预算科目支出明细表金额一致。
(六)应付未付情况。对于项目实施期内已实际发生的、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款项尚未支付或已支付但未办妥报账、记账的支出,按不同来源披露审定金额。截至审计报告日已支付的,披露使用及入账情况;尚未支付的,披露使用计划。
(七)预计支出情况。对于审计基准日后发生的或预计发生的,由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支付的与项目验收评价、成果管理相关的必要支出,披露预计支出审定金额和使用计划,包括涉及单位、支出金额、支出内容、测算依据、截至审计报告日已支付情况等。
(八)资金结余情况。披露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预算数、审计认定支出数、结余审定数。对于省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关注其预算执行率、与自筹资金是否同比例使用等情况。执行率低于70%的,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项目终止的,说明与自筹资金是否同比例使用、计提或发放绩效支出情况及是否建议收回。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预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段披露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期成果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及指标计算方法等,如未能完成的,需说明未完成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主要问题及建议段集中披露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如中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时发现的问题,并说明上述问题是否已整改,对未整改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一)披露未整改问题及建议。注册会计师需与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逐项列示问题,说明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并提出审计建议。
(二)对已整改问题,应归类披露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披露相关部门针对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截至审计报告日已完成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段披露被审计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项目经批准的任务书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注册会计师根据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中是否存在问题等实际情况,发表无保留意见或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使用限制段披露:本审计报告仅供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时使用(终止项目表述为:本审计报告仅供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清算时使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共媒体。对任何因审计报告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与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签章部分,需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并由注册会计师分别签名和盖章。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需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 审计报告的附件,主要列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的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各预算科目支出明细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间接费用等。附件内容由被审计单位提供,被审计单位对附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注册会计师在编制附件时,需经被审计单位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在交付收件人前,应当按规定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赋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审计报告,应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省内市、县(市、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审计报告或省科技计划项目体系外的科研项目审计报告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降低审计报告质量前提下,为更完整地披露项目资金投入、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调整有关披露事项,避免机械套用。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附: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审计报告
XX会专审字(20XX)第XX号
XX承担单位(或其他委托人):
我们接受委托,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对XX(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承担的“XX”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截至 20XX年XX月XX日(审计基准日)的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预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审计。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该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绩效的具体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责任是提供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我们对承担单位XX、参与单位XX、XX进行了现场审计(如存在非现场审计,则增加描述:对参与单位XX、XX进行了非现场审计)。审计过程中,我们了解了与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了查看财务系统,询问相关人员,抽查原始凭证,抽盘实物资产,检查与项目资金管理相关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分析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出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具体审计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说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起止时间、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例如:根据承担单位XX与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相关单位(按照实际项目委托单位填写)签订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等):
项目编号:XX
项目名称:XX
项目计划类别:XX
项目起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参与单位:XX、XX
项目负责人:XX,职称:XX,所在单位:XX
(二)项目变更情况
说明重大调整事项、重要调整事项、一般调整事项的变更内容、审批流程等。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不含预算总额调剂),以及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重要调整事项,需逐项披露变更内容、审批流程及是否报省科技厅等相关单位审批;变更参与人员等一般性调整事项,需披露变更内容、审批流程及是否报省科技厅等相关单位备案。如存在问题的,应详细披露,并在“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集中反映。
例如:该项目实施期间,因XX原因,项目承担单位XX变更为XX,参与单位XX变更为XX, 上述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变更手续,于20XX年XX月XX日报XX审核批准。
该项目实施期间,因XX原因,项目申请延期至20XX年XX月XX日,上述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变更手续,于20XX年XX月XX日报XX审核批准。
(三)与科研资金管理相关的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说明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是否建立了与项目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执行、相关费用支出是否按有关标准执行等。如存在问题的,应详细披露,并在“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集中反映。
例如:1.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制定了与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无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是否建立“负面清单+包干制”内部管理规定和财务风险控制制度,相关制度是否在该项目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中得到了执行。
2.项目承担单位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是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是否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4.其他相关法人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根据该项目具体情况描述其他需要披露的法人主体责任重要事项。)
二、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项目资金预算及调剂情况
1.项目资金预算情况
说明该项目资金预算总额及不同来源资金的预算金额。
例如:项目资金预算总额XX万元,其中:省财政资金XX万元;市级财政资金XX万元;县区财政资金XX万元;联合方资助资金XX万元;自筹资金XX万元。
2.项目资金预算调剂情况
说明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预算调剂内容、审批流程等。如存在问题的,应详细披露,并在“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集中反映。
例如:项目执行期间,因XX原因,项目省财政资金在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之间进行了调剂,具体为:调整减少承担单位XX省财政资金XX万元,调整增加参与单位XX省财政资金XX万元。该预算调剂已履行了必要的调剂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于20XX年XX月XX日向推荐单位XX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批机构)批复同意调剂,相关调剂符合有关规定。
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了调剂,该预算调剂已履行了必要的调剂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于20XX年XX月XX日报项目承担单位XX批准/备案,相关调剂符合有关规定。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按任务书相关规定提供单位自编预算情况。
项目资金预算调剂前后,各科目预算安排情况详见表一(如无市级、县区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的,相关列次可以删除)。
表一 项目资金预算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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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科目 |
预算资金总额 |
其中财政资金 |
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调整后预算资金总额 |
其中财政资金 |
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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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资金 |
市级财政资金 (如有) |
县区财政资金(如有) |
省级财政资金 |
市级财政资金 (如有) |
县区财政资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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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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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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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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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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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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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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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说明截至审计基准日,项目资金实际到位金额,并分别说明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的金额;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每次到位的具体时间及金额;自筹资金到位的方式以及各单位到位的金额。如项目资金未足额到位,应详细披露,并在“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集中反映。
例如:根据银行进账单及相关账簿凭证,截至20XX年XX月XX日(审计基准日),项目资金实际到位XX万元,其中:省财政资金到位XX万元(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市级财政资金到位XX万元(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区县财政资金到位XX万元(20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联合方资助资金到位XX万元(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自筹资金到位XX万元(承担单位XX以支代筹(或划拨方式)到位XX万元、参与单位XX以支代筹(或划拨方式)到位XX万元、参与单位XX以支代筹(或划拨方式)到位XX万元)。
承担单位(参与单位)XX到位自筹资金XX万元,系由XX(拨款单位)划拨到位,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于20XX年XX月到位XX万元。
2.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说明项目承担单位各级财政资金和联合方资助资金到位后,向参与单位拨付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的具体时间、金额,是否按批准预算足额拨付资金,并关注参与单位有无再向外转拨资金。如存在超范围拨付、拨付滞后、参与单位违规再次转拨资金等事项,应详细披露,并在“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集中反映。
例如:项目承担单位应拨付参与单位省财政资金XX万元、市级财政资金XX万元、县区财政资金XX万元、联合方资助资金XX万元,实际拨付对象、拨付金额与预算一致(如存在超范围拨付、未向参与单位足额拨付等事项,则增加描述:项目承担单位向预算外单位XX拨付省财政资金XX万元、市级财政资金XX万元、县区财政资金XX万元、联合方资助资金XX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应拨付参与单位XX省财政资金XX万元、市级财政资金XX万元、县区财政资金XX万元、联合方资助资金XX万元,实际拨付XX万元,比预算拨付金额少XX万元)。具体拨付情况详见表二:
表二 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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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 |
是否预算内单位 |
资金来源 |
拨付时间 |
拨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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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1 |
是 |
省级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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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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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资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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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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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单位 (如有) |
否 |
省级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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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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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财政资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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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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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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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资金财务核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财务核算情况
说明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对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使用的财务系统、不同来源资金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等。如项目资金财务核算存在问题,应详细披露,并在“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集中反映。
单独核算是指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纳入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财务核算体系,项目资金支出按项目、按资金来源进行会计核算,使其经济活动区别于单位其他业务或其他研发项目的经济活动。单独核算应通过单位财务系统实现,通过账外电子表格、在摘要中备注等方式均不能认定为单独核算。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结合实际采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系统软件,可通过设置明细科目、项目辅助核算等方式进行独立核算。如该项目账面通过多个子项目核算的,可采用“本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的方式进行核算,并关注子项目与该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
例如: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XX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及有关规定,使用XX财务核算系统。与项目资金有关的会计核算全部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资金来源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省财政资金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XX”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进行单独核算,涉及的会计核算科目有XX、XX等;对市级财政资金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XX”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进行单独核算,涉及的会计核算科目有XX、XX等;对县区财政资金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XX”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进行单独核算,涉及的会计核算科目有XX、XX等;对联合方资助资金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XX”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进行单独核算,涉及的会计核算科目有XX、XX等;对自筹资金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XX”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进行单独核算,涉及的会计核算科目有XX、XX等。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说明截至审计基准日,项目账面资金支出及审定项目实际资金支出金额,并说明不同来源资金支出金额及预算执行率。项目账面资金支出,对照项目资金预算科目口径,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财务核算系统中账载支出的合计金额,不含未付款金额。审定项目实际资金支出,为账面资金支出扣除审计核减金额后的支出金额,与报告附件中各科目支出明细表的金额一致。如存在审计核减事项,逐项说明核减金额及具体核减原因。如存在问题,应详细披露,并在“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集中反映。
例如:截止20XX年XX月XX日(审计基准日),项目账面资金支出XX万元,其中:省财政资金支出XX万元、市级财政资金支出XX万元、县区财政资金支出XX万元、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XX万元、自筹资金支出XX万元。
经审计认定,截止20XX年XX月XX日(审计基准日),项目实际资金支出XX万元,预算执行率XX%,其中:省财政资金支出XX万元,预算执行率XX%;市级财政资金支出XX万元,预算执行率XX%;县区财政资金支出XX万元,预算执行率XX%;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XX万元、预算执行率XX%;自筹资金支出XX万元,预算执行率XX%。项目资金具体支出详见表三。
表三 项目资金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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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科目 |
项目资金总支出 |
其中财政资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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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 金额 |
账面 金额 |
审定 金额 |
预算 金额 |
账面 金额 |
审定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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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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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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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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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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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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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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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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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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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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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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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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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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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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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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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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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和各参与单位资金支出情况详见表四。
表四 各单位审定资金支出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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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项目资金总支出 |
其中财政资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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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 金额 |
账面 金额 |
审定 金额 |
预算 金额 |
账面 金额 |
审定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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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省级 |
市级 |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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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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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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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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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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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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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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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有预算调剂,表三、表四中“预算金额”为调剂后的预算数,如无市级、县区财政资金的,可以删除表三、表四中相应列次;如有联合方资助资金的,表三、表四增加相应支出列次。)
例如:省财政资金(或市级财政资金、县区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账面金额XX万元,审定金额XX万元,核减金额XX万元,具体原因如下:
①设备费审计核减XX万元,为承担(参与)单位XX购入的XX等通用办公电脑XX万元。
②业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审计核减XX万元,为承担(参与)单位XX支付与该项目无关的专利年费XX万元、不属于该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费XX万元、论文版面费XX万元。
③劳务费-劳务费审计核减XX万元,为承担(参与)单位XX支付给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薪金XX万元。
自筹资金账面金额XX万元,审定金额XX万元,核减金额XX万元,具体原因如下:
①业务费-燃料动力费审计核减XX万元,为承担(参与)单位XX列支实验室日常水电费XX万元,不得在本预算科目中列支,故核减该燃料动力费。
②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审计核减XX万元,为承担(参与)单位XX支付给项目组成员XX专家咨询费XX万元。
③间接费用审计核减XX万元,为承担(参与)单位XX列支间接费用XX万元,项目任务书预算金额为XX万元,超预算列支XX万元,故核减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2)应付未付情况
说明省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县区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应付未付审定金额、使用情况及使用计划,包括涉及单位、支出金额、支出内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截至审计报告日已支付情况。
应付未付,指项目实施期内已实际发生的、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款项尚未支付或已支付但未办妥报账、记账的支出。
例如:截至20XX年XX月XX日(审计基准日),该项目应付未付支出XX万元。详见表五:
表五 应付未付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承担/参与 |
预算科目 |
应付未付审定数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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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 |
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如有) |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如有) |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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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
承担单位 |
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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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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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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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
参与单位 |
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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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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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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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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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未付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①承担单位XX,XX预算科目的应付未付认定数XX万元,为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应付XX单位的XX费用合同尾款,该款项已于20XX年XX月XX日支付(如已入账,写下凭证号)。
承担单位XX,业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的应付未付认定数XX万元,为20XX年12月26日发生的赴XX(项目技术现场验证)的差旅费支出,因单位年末关账结算,无法及时报销,该款项已于20XX年1月5日报销入账(记账凭证号20XX年1月XX号)。
②参与单位XX,业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科目的应付未付认定数XX万元,为20XX年XX月XX日委托XX进行样品测试,已于20XX年XX月XX日取得了检测报告,因对方单位尚未提供发票,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付款。
(3)预计支出情况
说明各级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预计支出审定金额,并说明预计支出的使用情况及使用计划,包括涉及单位、支出金额、支出内容、测算依据、截至审计报告日已支付情况。
预计支出是指审计基准日后发生的或预计发生的与项目验收评价、成果管理相关的必要支出。
例如:截至20XX年XX月XX日,该项目申报省财政资金预计支出XX万元,均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预计在审计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与项目验收评价、成果管理相关的费用支出,详见表六:
表六 各级财政资金等预计支出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承担/参与 |
预算科目 |
预计支出审定数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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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 |
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如有) |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如有) |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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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
承担单位 |
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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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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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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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
参与单位 |
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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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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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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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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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支出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项目承担单位XX,预计支出认定数XX元,其中:
①业务费-其他支出XX万元,为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应支付给XX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验收评价审计费XX万元,该款项已于20XX年XX月XX日支付(该款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支付)。
②业务费-差旅费XX万元,项目验收会议计划在×地召开,项目组XX人参加会议,交通和住宿费人均XX元,预计需发生差旅费XX万元,该款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支出。
③劳务费-专家咨询费XX万元,项目验收计划聘请XX位专家,按XX元/人标准计算应付专家咨询费XX万元,该款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支出。
参与单位XX,预计支出认定数XX元,其中:
……(参照承担单位格式)
(4)省财政资金结余情况
说明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省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审计认定支出汇总数以及结余审定情况。结余审定数=省财政资金或联合方资助资金预算数-审计认定支出数-应付未付审定数-预计支出数;省财政资金或联合方资助预算执行率=(审计认定支出数+应付未付审定数+预计支出审定数)/资金预算数。对于执行率低于70%的,应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对于终止项目,说明省财政资金、联合方资助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执行比例及是否同比例使用,计提或发放绩效支出情况及是否建议收回。如存在问题,应详细披露,并在“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集中反映。
例如:项目省财政资金预算XX万元,截止20XX年XX月XX日(审计基准日),审计认定支出XX万元,扣除应付未付支出XX万元、预计支出XX万元,结余XX万元。
项目联合方资助资金预算XX万元,截止20XX年XX月XX日(审计基准日),审计认定支出XX万元,扣除应付未付支出XX万元、预计支出XX万元,结余XX万元。
详见表七:
表七 资金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承担 /参与 |
预算 批复数 |
调剂后 预算数 |
审计认定 支出数 |
应付未付 审定数 |
预计支出 审定数 |
结余 审定数 |
||||||
|
省财政资金 |
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省财政资金 |
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省财政资金 |
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省财政资金 |
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省财政资金 |
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省财政资金 |
联合方资助资金(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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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 |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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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1 |
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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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2 |
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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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3 |
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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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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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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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余较多情况说明:
例如:该项目省财政资金(或联合方资助资金)结余XX万元,结余较多主要因XX设备由进口改为国产故而节约了相关资金......
终止项目存在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说明:
例如:该项目省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率80%,高于自筹资金预算执行率60%,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为XX万元(省财政资金预算金额*(省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率80%-自筹资金预算执行率60%))。
终止项目计提或发放绩效支出情况说明:
例如:该项目省财政资金(或联合方资助资金)已计提和发放绩效支出XX万元,其中承担单位XX万元、参与单位XX万元。该项目因XX(项目组主观原因)导致终止,建议全额收回绩效支出。
三、项目预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
(一)项目预期成果指标情况
说明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预期成果指标,包括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税金等产业化指标;或是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期研究成果指标。
例如:该项目任务书规定,项目实施期内实现产值XX万元、销售收入XX万元、利润总额XX万元、缴纳税金XX万元。
或:该项目任务书规定,项目预期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发表论文XX篇,授权专利XX项,培养博士研究生XX人。
(二)项目预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
说明该项目预期成果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如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税金等产业化指标需说明计算方法,未能完成的需说明原因。
例如:根据项目承担单位XX和参与单位XX提供的销售收入明细帐、增值税发票和销售合同等资料,审计确认本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产品实现销售收入XX万元、利润总额XX万元、缴纳税金XX万元。
本项目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产品(技术)名称为XX,承担(参与)单位XX对该产品销售收入在账面按产品明细进行独立核算;对该产品利润总额和缴纳税金按该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以及公司利润总额和缴纳税金总额进行计算分析得出。
或由于XX原因项目研究失败、未能完成预期目标等。
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与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换意见,并分别对未整改问题和已整改问题进行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前文中已披露的问题,需在此集中披露。
(一)未整改问题及建议
对于注册会计师在验收评价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截至审计报告日,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未予整改,审计报告应逐项列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引用有关制度规定,并提出整改建议。
例如: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参与单位XX在直接费用—业务费—差旅费中列支个人旅游费用XX万元,项目参与单位未予整改。建议项目参与单位XX应将上述支出调出本项目并应向个人收回上述款项,严格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管理。
对于项目中期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如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未予整改,审计报告应逐项列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未完成整改的原因。
例如: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意见,披露的“XX”问题,经审核发现,截至审计报告日,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未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为XX。
如无相关事项,则本段内容填写“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无未整改问题”。
例如: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无未整改问题。
(二)已整改问题
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截至审计报告日,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已整改,审计报告应归类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已完成整改的情况。
例如: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参与单位XX在直接费用—业务费—差旅费中列支个人旅游费用XX万元,与项目研究内容无关,项目参与单位已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有关人员收回上述款项,并将该支出从本项目资金支出中调出(20XX年XX月XX凭证)。
对于项目中期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如果截至审计报告日,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已整改,审计报告应逐项列示检查意见中的问题,以及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已完成整改的情况。如无相关事项,则本段内容填写“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无已整改问题”。
例如: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意见,披露的参与单位XX“项目资金支出未按资金来源单独核算”问题,经审核发现,参与单位XX在中期检查后已规范项目资金投入、使用会计核算,账面已按项目区分资金来源单独核算,详见本报告“二、(三)1、项目资金财务核算情况”。
如无相关事项,则本段内容填写“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无已整改问题”。
例如: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无已整改问题。
五、审计意见
如果“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中的“(一)未整改问题及建议”填写为“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无未整改问题”,则审计意见应当表述为:我们认为,XX(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XX”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该项目任务书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如果根据“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所述事项, 注册会计师判断需要发表保留意见,则审计意见应当表述为:我们认为,除“四、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中的“未整改问题及建议”所述事项的影响外,XX(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XX”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该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等)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 报告使用限制
本审计报告仅供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和经费监督管理时使用(终止项目表述为:本审计报告仅供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终止清算时使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共媒体。对任何因审计报告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与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各预算科目支出明细表
XX会计师事务所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XX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1
设备费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购置设备 型号 |
单价 (元/台件) |
数量 (台件) |
金额 (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是否为预算内设备 |
资金支出单位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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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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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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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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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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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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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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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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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购置设备费、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费和设备租赁费。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 设备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参与单位设备支出明细账及设备台账填列;凭证类型按实际情况填列,一般为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下同);资金支出单位为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名称(下同);是否为预算内设备,按实际购置设备名称型号与合同书批复预算或调剂后预算对照填列,一致填写Y,不一致填写N。
- 设备费中一般不得列支通用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只能列支本项目专用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
- 关注设备费支出与项目任务是否相关、经济合理,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关注支出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判断交易理由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合理。
- 关注是否存在以外购设备替代研发任务中开发试制的设备。
- 关注预算调整新增的单价50万元/台(套)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有无进行查重评议。
- 关注临近项目结束期入账设备,检查设备费支出时间、签订合同时间、付款时间、发票时间、到货时间、验收时间、实际使用情况等,并说明具体原因。
- 审计人员应实地查看、盘点设备,检查账实是否相符,关注设备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使用的设备。设备异地存放的,应当评估其合理性,并视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附件2
业务费-材料费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计量单位 |
单价 (元/单位数量) |
购置数量 |
金额(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资金支出单位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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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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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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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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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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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 材料名称、计量单位、单价、购置数量、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参与单位材料费支出明细账、出库单、领料单等分析填列。
- 对于单笔凭证金额2000元以下的,可按“XX/XX/XX等材料”披露,数量和计量单位写“1批”;对于单笔凭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大额材料拆分单列,其他小金额材料可合并填写,合并后单行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于暂估/借支/调整价格差等产生的负数,请分析后合并填列。
- 重点关注单价高、数量多的材料,是否与本项目任务相关、数量是否合理。
- 不得列支企业生产、基建、办公等材料支出。
- 关注支出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判断交易理由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材料费名义向关联单位或特定关系人等变相转拨项目经费或利益输送。
- 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的项目,应关注销售收入实现时间与材料领用时间之间的关系,如果项目只开发1个新产品,该产品实现量产后仍领用大量原材料的,应予重点关注。临近项目截止日仍领用大量原材料的,也应予重点关注。
附件3
业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 |
测试化验加工单位 |
计量单位 |
单价 (元/单位数量) |
数量 |
金额(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资金支出单位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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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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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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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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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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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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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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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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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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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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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 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测试化验加工单位、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参与单位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明细账、合同、测试报告等分析填列,测试内容应填列详细且与项目任务相关。
- 关注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检验、测试、化验等是否取得结果报告或分析测试报告等成果性资料。加工件完工后是否办理完备的验收移交手续。
- 关注支出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判断交易理由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向关联单位或特定关系人等变相转拨项目经费或利益输送。
-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转包科研任务的情况。
附件4
业务费-燃料动力费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资金支出具体内容 |
金额 (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资金支出单位 |
备注(费用如有分摊,须说明依据和方法) |
|
1 |
|
|
|
|
|
|
|
|
|
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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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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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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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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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累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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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资金支出内容、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燃料动力费支出明细账填列。如存在分摊的,在备注栏中披露具体的分摊依据及方法,分摊依据及方法应符合承担/参与单位实际情况且科学、合理。
- 关注燃料动力费支出的合理性,如结合材料费支出的峰值和时间,判断燃料动力费支出的合理性;不得列支明显与项目研究无关的燃料动力费;不得列支小汽车等交通工具汽油费。
- 不得列支被审计单位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开支范围)。
附件5
业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资金支出具体内容 |
金额 (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资金支出单位 |
备注 |
|
1 |
|
|
|
|
|
|
|
|
|
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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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累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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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 资金支出内容、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参与单位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明细账填列。差旅费支出内容需披露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等信息,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特殊情况,如非项目组成员为本项目出差的,应详细说明),关注出差地点是否有旅游景点、与研究任务明显无关的地点;会议费支出内容需披露会议的主题;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需披露出国的人员、出国事由,或来华专家的姓名、交流事由。
- 关注会议费与本项目的相关性,关注会议的频次,不得列支年会、一般性学术会议费,不得列支会议纪念品、旅游费、景点门票等,是否提供了会议通知、签到单等证明材料。
- 关注会议费、差旅费等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承担/参与单位内部标准,没有内部标准的可参考省财政厅发布的省级机关有关标准。
附件6
业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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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金支出具体内容 |
金额 (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资金支出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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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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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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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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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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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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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 资金支出内容、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参与单位的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支出明细账填列,资金支出内容应披露具体内容,如具体的专利、软著、论文等名称,购置的专业软件名称和用途等。
- 不得列支与研究任务无关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日常普通通讯费、个人通讯费、网费、非本项目申请的专利年费、论文润色/修改费等支出。
- 如项目任务目标为软件开发,关注是否以定制或购买软件的形式将任务外包。
- 专利相关费用应为项目周期内申请的专利费用,且发明人中需含项目组成员;论文版面费应关注对应的论文是否标注了项目编号,论文发表的时间。结合项目组提供的专利、软著、论文等成果清单核对相关费用。
附件7
业务费-其他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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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金支出具体内容 |
金额 (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资金支出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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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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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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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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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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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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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务费的其他直接相关支出。
- 资金支出内容、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参与单位的其他支出明细账填列。支出内容要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 其他支出不得列支罚款、捐赠、赞助等各种无关支出。
- 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不得列支支付给外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费用。
附件8
劳务费-劳务费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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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金支出具体内容 |
金额 (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资金支出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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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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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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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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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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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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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 资金支出内容、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参与单位劳务费支出明细账填列。财政资金的劳务费支出具体内容,需填列人员性质,如研究生XX/XX等劳务费、项目外聘人员XX/XX等劳务费。
- 财政资金列支的劳务费,审计人员应获取劳务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及聘用协议等资料,关注提供劳务的内容是否与项目研究任务直接相关,开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于通过劳务公司派遣方式列支的劳务费,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核实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不得用财政资金列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企业在职人员工资等。
- 自筹资金可根据任务书预算列支企业在职项目组成员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可按项目组成员实际参与项目的工时分摊。
附件9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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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金支出具体内容 |
金额 (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资金支出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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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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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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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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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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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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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 资金支出内容、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参与单位专家咨询费支出明细账填列。资金支出具体内容需填列具体的咨询人员和咨询内容。
-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为个人,支付给企业的咨询费不属于此科目;专家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应与项目直接相关,且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应符合承担/参与单位的内部规定,如没有内部规定的可参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附件10
间接费用支出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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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金支出具体内容 |
金额 (元) |
凭证类型 |
凭证时间 |
凭证编号 |
资金支出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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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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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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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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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县区财政资金支出小计 联合方资助资金支出小计 自筹资金支出小计 (按项目实际情况分类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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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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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费用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 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 资金支出内容、金额、凭证类型、凭证时间、凭证编号栏次根据承担/参与单位的间接费用支出明细账填列。绩效支出的资金支出具体内容中应列明具体的发放对象姓名。
-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实际支出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书预算金额。
- 关注绩效支出发放对象是否为参与项目组成员;计提的管理费用是否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是否由单位统筹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