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受票企业是否有权就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定性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定性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增设受票企业权利义务,虽然对受票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该影响属于间接影响,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受票企业无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定性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直接导致受票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无法作为合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受票企业需要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受票企业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与《税务处理决定书》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受票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案例八对此争议问题亮明观点。上游税务机关一旦认定开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导致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无法作为合法抵扣凭证。即使受票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下游税务机关通常也仅能认定其“善意取得”,而仍要求企业补缴税费,故虚开认定对受票企业已产生直接、实际的影响,受票企业与该处理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受票企业有权提起救济。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202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于同年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工作成效。2026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作出扎实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战略部署。
目前正值全面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东北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公正司法,持续提质增效,依法审理了各类涉保护人民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现发布第二批八件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始终严格落实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坚决破除市场壁垒,通过平等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大庆某民营企业诉某国有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准确界定承揽合同关系,明晰权责边界,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吉林某国有企业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功能,为东北地区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减负增效,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效能与制度优势。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助力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在赤峰某大型钢铁制造业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中,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程度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促推市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运用“活封活扣”“分段冻结”等柔性执行手段,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负担,有效保障了8500个就业岗位与3万余人的生计稳定。在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受票企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完善企业纳税权益司法救济机制,以司法服务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着力增进民生福祉,让新时代司法改革成果更广泛惠及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将保障民生权益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各环节,始终牢记人民司法为人民,坚持公正司法,为民解忧,切实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在沈阳某大学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系列案中,精准锚定案件症结,向再审申请人释明争议事项的法律解决路径,最终促成再审申请人主动撤回系列案件的再审申请。该案既依法保障再审申请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又充分兼顾案外人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发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某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案中,突破传统以个人为单位的债务清理模式,探索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模式,将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生计相依的夫妻债务作为整体进行集中清理,为“诚实而不幸”的农民创业夫妻开辟债务纾困与重生路径,彰显司法温度的同时,实现民生保障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人民法院始终以司法力量保护创新、服务产业升级,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在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认定魏某某多次针对某米业公司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诉讼构成恶意诉讼,清晰界定“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平衡保护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为“吉林大米”等区域公共品牌构筑司法“防护墙”。在胥某诉孙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中,践行“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准确适用冰雪运动法律规范,公平划分法律责任,明确滑雪运动参与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边界,以精准司法服务助力东北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更好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努力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第二批)
目录
一、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规制“恶意诉讼”,守护“吉林大米”品牌
二、某民营企业诉某国有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破解拖欠账款困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
三、某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司法重整助力国有企业绿色转型,筑牢能源安全与民生保障
四、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案——探索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模式,助推创业家庭破局重生
五、赤峰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柔性执行盘活重点企业,司法服务保就业稳民生
六、沈阳某大学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系列案——把纠纷化解在“家门口”,以实质解纷彰显“三个效果”统一
七、胥某诉孙某、杜某、松花湖某分公司、松花湖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司法守护“冰天雪地”,法治护航“金山银山”
八、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以司法监督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八、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以司法监督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某市税务局作出280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某东公司向河北某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某东公司未对280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河北某物流公司不服,于2023年11月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复议,某市税务局以该公司与280号税务处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河北某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判令某市税务局依法受理。
2023年12月,秦皇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以河北某物流公司从某东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某市税务局认定为虚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由作出62号税务处理决定,责令河北某物流公司限期补缴相应税费,河北某物流公司已经补缴完毕,未对62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河北某物流公司与280号税务处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某市税务局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河北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上游税务机关一旦认定出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导致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无法作为合法抵扣凭证。即使受票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下游税务机关通常也仅能认定其“善意取得”,而仍要求企业补缴税费,故虚开认定对受票企业已产生直接、实际的影响,受票企业与该处理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若受票企业仅能针对下游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补税决定寻求救济,则无法从根本上挑战虚开认定的合法性,难以实现有效权利保障。因此,赋予受票企业直接对虚开认定申请复议的权利,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故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某市税务局依法受理。
【典型意义】
202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省考察时强调,东北全面振兴,归根到底靠改革开放。抓改革要进一步聚焦问题、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在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以法治力量守护营商环境。本案明确受票企业在出票企业未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畅通了企业纳税权益的救济渠道,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切实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二是对规范税务执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审理结果既有助于增强企业对税收执法行为的预期和信任,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又有助于推动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平衡,强化了对涉企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三是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此案纠纷进行复议程序后,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在源头得到实质有效地化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