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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08
2026-04-08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6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以及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6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对象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10、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不从事第(一)项所列具体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北京平台)公示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北京市级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举办的会计类知识竞赛并获得奖项;
  4.参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5.其他北京市财政局认可的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2026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1.参加北京平台公示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3.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4.参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会计类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每年学习成果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北京市财政局认可的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一)在北京采集(不含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进行继续教育学习与登记。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承办的继续教育,由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负责申请记录学分并提交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三)北京市级主管部门培训的继续教育,由北京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申请记录学分并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
  (四)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区财政部门审核。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京财会〔2025〕120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全国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index/)统一注册登录后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参加北京市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须先登录全国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后才可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学习方式为登录北京平台后点击“继续教育”选择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机构进行学习。
  (三)北京市已经开通2021年至2025年补学通道,需要补学学分的会计人员可在北京平台参加网络学习补齐剩余学分,补学的学分会通过北京平台自动回传到全国平台;其它形式的学分折算可凭证明材料直接到全国平台申请。
  (四)会计人员查询继续教育记录,可登录全国平台的“继续教育”模块查询。
  (五)会计人员在调入至北京或调出北京时,请确认个人继续教育数据是否完整,如不完整,请在当前省份完善个人继续教育后进行调转,后期将无法进行补录。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在全国平台进行人员调转;原在在京中央单位或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在全国平台处调转至北京地区并在北京平台上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时间:2026年学习期间为 4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补学的的会计人员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学。
  (四)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五)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要求合理设置课程,保证学员培训时长,确保培训质量。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按要求真实有效参加学习,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六)如有全国平台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4000301185,
  其它审核问题可咨询如下电话(工作日:9:00—17:00)。
  1 东城区财政局 64230811
  2 西城区财政局 66217127
  3 朝阳区财政局 65090738
  4 丰台区财政局 63896765
  5 石景山区财政局 68876303
  6 海淀区财政局 88488180
  7 门头沟区财政局 69844198
  8 燕山区财政局 69346179
  9 房山区财政局 69377954
  10 昌平区财政局 69706230
  11 通州区财政局 81514773
  12 大兴区财政局 81296585
  13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 83508847
  14 平谷区财政局 69961606
  15 怀柔区财政局 69626605
  16 顺义区财政局 69449594
  17 密云区财政局 69043782
  18 延庆区财政局 69102469、69143147
  19 北京市财政局 55592327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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