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学习
1.销售服务:不含销售货物、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提供服务方式: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关键是“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如物业服务、教培、健身、租赁等服务(也是这条关键的出发点)。
3.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传说中的“预收账款”。
案例
某健身房2026年6月25日预收一年健身课5000元,合同约定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提供健身服务。
个人在2026年9月2日才开始首次健身,此时纳税人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为9月2日,合同约定的首次提供服务的当日为7月1日,按照孰先原则以7月1日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纳税人应就5000元预收款全额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讨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适用
1.不能一概而论,提供所有建筑服务都适用该条政策,需要看提供服务的方式,比如修路,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再比如分次提供其他建筑服务中疏浚服务,就适用。

2.即使是属于“分期或者分次提供”的建筑服务,也不是预收账款就要缴纳增值税,否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三章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就没必要存在,特别是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属于“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的建筑服务,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通俗的说,预收账款以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开工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