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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与混合销售思维导图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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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二、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新旧对比总结
兼营仅表述不同,旧规称为兼营;新规称为“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其他不变。以下总结混合销售新旧变化:
(一)概念表述不同
1.旧规:称为混合销售,概念表述较为抽象;
2.新规:称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使用《增值税法》的税制要素进行表述。
 
(二)适用主体不同
1.旧规:
财税〔2016〕36 号文表述限定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明确提及自然人;
2.新规:以增值税法定纳税人为适用主体,明确将自然人纳入混合销售的主体范围。
 
(三)适用范围不同
1.旧规:混合销售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与服务的组合,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服务与无形资产的、不同税率服务之间的组合,均不属于混合销售范畴;
2.新规:只要是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可以是各种组合方式,拓宽了混合销售的适用场景。
 
(四)核心判断逻辑改变
1.旧规:看纳税人主业,统一确定该纳税人的所有混合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
2.新规:看单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对于主要业务的判定,新规明确了三大核心标准:一是看各项业务的主附地位,主要业务是否居于交易的主体地位;二是看交易的性质,交易的实质和目的是否由主要业务体现;三是看业务间的依存关系,附属业务是否为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是否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五)特殊规定不同
1.旧规:明确了三类货物+安装服务的特殊情形,不认定为混合销售,按兼营处理。具体包括: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比如: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新规
新规取消了旧规的上述特殊例外规则,对于旧规中可按兼营处理的三类 “货物 + 安装” 情形,新规明确只要属于同一项应税交易,一律按混合销售规则,以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不再允许按兼营分别核算计税;
新规正列举了四类典型的混合销售,明确直接按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计税,类似情形比照执行:
(1)销售软件 + 安装 / 维护 / 培训→按软件产品税率;
(2)销售活动板房 / 设备 / 钢结构 + 安装→按货物税率;
(3)充换电(售电)+ 更换 / 定位 / 维护→按电力产品税率;
(4)交通工具租赁 + 信息技术服务→按租赁服务税率。
 
四、官方解读

官方解读:广东税务视频解读文字版本

第一,混合销售的界定更加规范。

增值税法施行后发生混合销售有了更加规范完整的表述。过去判断混合销售的适用税率主要看公司主业,也就是看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服务,以此判断应该适用什么税率。现在判断规则调整了,增值税法明确应该看一项应税交易中的主要业务是什么,这意味着税率、征收率怎么选择,得结合应税交易的内容具体进行分析,关键是要找准主要业务。

怎么找主要业务呢?实施条例给了三个放大镜:

一、看各项业务的主地位如何; 

二、看交易的核心性质是什么;

三、买卖双方的主要目的在哪。

举个例子,在定制礼服的服务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定制服务。但对消费者而言,购买礼服才是这项服务的主要目的,商家同时提供设计服务,只是为了使礼服的款式更让消费者满意。因此销售货物就是定制礼服的主要业务,应该按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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