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释:甲供工程计税方法的政策演变与衔接规则
“甲供工程”指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由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服务的工程模式。
1. 旧政策(营改增试点期间)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财税〔2017〕58号:特定情形(如总包单位为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提供服务,甲方采购主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企业无选择权。
2. 新政策(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六项明确:
上述两项简易计税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签订或新开工的甲供工程,原则上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税率)。
3. 过渡期保护条款(核心衔接规则):
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2025年度已开工且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项目,即使跨期至2026年未完工,仍可继续沿用简易计税方法直至项目完工。
二、实务举例:
典型案例:华东某建设集团(一般纳税人)于2025年6月签订甲供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建筑服务部分7000万元(不含税)。项目于2025年8月开工,截至2025年底工程进度40%,已按3%简易计税开票2800万元并申报纳税。2026年1月新政策出台,项目尚未完工。核心问题:2026年继续施工部分,能否继续按简易计税?还是必须改为一般计税?
三、风险分析:政策衔接中的四大涉税风险
1、政策适用错误风险
误以为简易计税全面取消,主动将过渡期项目改为一般计税(9%),导致多缴税款。
2、发票开具不规范风险
未在备注栏注明“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项目(2025年度)”;将甲供材料价值错误纳入开票金额;迫于甲方压力违规开具9%税率发票。
3、进项税额处理不当风险
为过渡期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错误抵扣,违反“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规定。
4、核算不清风险
未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别核算,导致进项税额划分不准确,引发税务稽查风险。
四、操作策略:平稳过渡的五个关键举措
1、计税方法保持一致
过渡期项目自始至终按简易计税(3%)处理,直至完工。保留2025年合同、申报表、备案资料,形成完整项目档案。
2、规范发票开具
销售额不含甲供材料部分;税率仍为3%;备注栏注明:“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项目(2025年度)+项目名称”。
3、严格分别核算
对过渡期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建立《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管理台账》。
4、加强合同与沟通
与甲方沟通税率不变,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履行过渡期项目报告义务。
5、准确纳税申报
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简易计税栏次;进项税额转出填入附列资料(二)相关栏次;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判断适用政策时点。
五、总结:
核心结论2025年度未完工甲供工程项目的增值税政策衔接,核心在于准确适用过渡期保护条款。
凡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无论是否跨期,均可继续按简易计税方法执行至完工。企业应保持计税方法、发票开具、纳税处理的一致性,强化内控与核算,确保平稳合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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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常见问题与肖太寿博士解答
1. 学员问: 我公司在2025年开工的甲供工程项目,2026年1月政策取消简易计税,请问2026年施工部分是否必须改为9%一般计税?
肖太寿博士回复: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六)项的过渡期保护条款,凡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该项目可以持续使用简易计税方法(3%)直至完工,无需改为一般计税。企业应保留2025年度已按简易计税申报的证明资料,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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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员问: 我公司2026年同时有“2025年未完工的甲供项目”(简易计税)和“2026年新开工的甲供项目”(一般计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肖太寿博士回复:
必须分别核算,严格划分。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对于无法划分的共用进项税额,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部分并作转出处理。建议企业建立《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管理台账》,确保核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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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学员问: 跨期甲供工程在2026年开票时,甲方要求我们开具9%的专票,否则不给工程款,我们该怎么办?
肖太寿博士回复:
不能开具9%税率发票。过渡期项目依法应继续适用3%征收率,开具9%发票属于税率适用错误,构成不合规发票,税务机关可认定为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向甲方出示政策文件,解释过渡期项目的特殊性;
2、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获取书面或明确口径支持;
3、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税率及发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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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员问: 我公司2025年已开工的甲供项目,2026年继续施工,但2025年我们并未选择简易计税,而是按一般计税申报,2026年还能改回简易计税吗?
肖太寿博士回复:
不能。过渡期保护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2025年该项目已按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纳税,则视为已作出计税方法选择,不得再变更为简易计税。2026年仍应继续按一般计税方法(9%)处理。
建议企业在新政策施行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慎选择计税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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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员问: 过渡期甲供工程在2026年收取工程款时,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2025年已确认收入但2026年收款,应适用哪个税率?
肖太寿博士回复:
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5年(如已开具发票或按合同约定应收),则按原简易计税方法(3%) 处理;
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6年,且该项目属于过渡期项目,仍按简易计税方法(3%) 处理;
2025年已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但2026年才收款,不因政策变化调整计税方法。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收款节点和发票开具时间,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