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月(季)销售额不超过10(30)万元、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02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规定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特定涉农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滴灌带、滴灌管和有机肥产品。
(2)饲料产品。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享受条件】
1.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3.饲料产品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指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的饲料,属于浓缩饲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03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2.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
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3.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4.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0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3.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4.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05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享受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06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本社成员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凭免税普票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0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①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①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4.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1)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2)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3)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4)“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6.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3)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1)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9.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0.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1.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08“公司十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十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十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十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09个人或个体户取得“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或个体户。
【优惠内容】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优惠内容】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
11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12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3“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