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行业签订空调检修、维修、清洗类合同,合同只约定总价没有注明税率,想要部分开9%发票、部分开13%修理修配发票,这样是否可行?
一、先分清:空调检修 / 维修 / 清洗分别适用什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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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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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有形动产本身(空调机组、风机、电机、压缩机等设备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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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故障修复、更换损坏零件、恢复设备功能 -
税目: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税率13% -
9%: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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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与建筑物一体的中央空调系统 / 管道 / 末端设施(属于不动产附属设施) -
行为:对建筑物附属空调系统的修补、养护、改善 -
税目: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税率9% -
6%:现代服务?维保 / 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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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保养、清洗、调试,不涉及大修和主要部件更换, 生产生活服务,税率6%
总结:修设备(动产)13%;修建筑附属系统(不动产)9%;纯保养清洗 6%。
二、合同只写总价、没分内容,能不能自己拆 9%+13%?
不可以,风险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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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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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属于多项履约义务,能明确分开、分别定价、分别核算,则可按不同税率开票 - 只写总价、不拆分项目和金额,属于 “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13%),不能人为拆成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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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属于一项履约义务,不能明确分开、分别定价、分别核算,则按主要业务开票纳税
三、若按不同的税率纳税
1. 合同层面(关键)
“空调检修、维修、清洗” 均为独立项目,各自独立定价,各自按公允价值收费,属于不同的业务,分别列金额、合同描述清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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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A:中央空调系统修缮(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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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风管、风口、冷凝水管、保温层、与建筑相连的固定设施检修 / 修补 -
金额:XXX 元(不含税) -
税率:9% -
项目 B:空调设备维修(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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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压缩机、风机、电机、电路板等设备本体故障维修、更换配件 -
金额:XXX 元(不含税) -
税率:13% -
项目 C:空调设备的不定期清洗、保养
清洗 / 保养:单独列,6%
2. 开票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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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分别开具: -
(1)建筑服务?中央空调修缮,税率 9%,金额对应项目 A -
(2)加工修理修配?空调设备维修,税率 13%,金额对应项目 B -
(3)空调设备的不定期清洗、保养,税率 6%,金额对应项目 C -
合同、结算单、发票内容、金额、税率完全一致
3. 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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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核算9% 、6%和 13% 对应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账上清晰分开
四、总结(直接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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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只写总价、不拆分:不能自己拆 9%+13%,强行开有风险 -
? 合同分别列明不同项目、分别定价、明确内容:可合规开9%(建筑修缮)+13%(设备维修)+6%(保养清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