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江苏财经法规
19wpb0thecwf7
全文有效
2026-05-25
2026-05-25
tz313jyw5gsu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5   
 

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6〕2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主要城区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江阴市、宜兴市、无锡高新区、江阴高新区内企业由江阴市、宜兴市、无锡高新区、江阴高新区科技部门组织申报)。

(二)2023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为便于开展服务和审核推荐工作,市科技局仍分批次集中受理各区科技局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各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5日、7月3日、8月3日和8月27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科技局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介机构条件、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财务资料报备要求及中介机构纪律等详见《省通知》。

(二)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待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在所选择的申报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无锡市科技局。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企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各区汇总

1.各区科技局要指导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意见,汇总形成《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详见附件4)。

2.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提交的申报材料,按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1)各地科技局做好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审核,对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或专利+软件著作权)、企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科技局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各地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2)各区税务部门按照市税务局安排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经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详见附件5)由科技、财政部门加盖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由科技部门加盖公章。

(四)材料报送

各区科技局须按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按时推荐上报。确认推荐上报的,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将纸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企业清单须与系统中一致)报送至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区科技局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与服务工作,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加强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市科技局将配合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开展的巡回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动员与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各区科技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的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充分利用市“科技企业智能化评价及全周期孵化管理系统”,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加强对培育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申报质量;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及早及时落实,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区科技局在组织申报时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17号)要求,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区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区科技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等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如实上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区科技局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局高新处或各区科技局主管人员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企部主管人员联系。

五、联系方式

1.科技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自  勇    电话:81821892

市科创中心高企部 高  劼 电话:85617316

梁溪区科技局高新科 周  旸 电话:83158925

锡山区科技局高新科 吴凯峰 电话:88216070

惠山区科技局高新科 蒋晗潇 电话:83592802

滨湖区科技局高新科 于建成 电话:81178551

2.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会计处       夏元义  电话:81822333  胡  刚  电话:81822360

市财政局税政法规处   刘高喜  电话:81822319

3.税务部门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张晓馨  电话:82822396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4.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

5.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6.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26年5月15日

请详见附件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