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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相关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20260526)
发布时间:2026-05-26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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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相关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发布时间:2026-05-26

 

问1:2026年1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与自来水厂(公司)签订代征合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自来水厂(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问2:2026年1月1日起,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在水费中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税,下同)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有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3:2026年1月1日起,某电网企业向用电单位随电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等文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具体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下同)属于政府性基金,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电网企业代征。因此,对电网企业按照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代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不属于电网企业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电网企业代征的其他政府性基金,比照执行。

问4:2026年1月1日起,某港口供电公司向用电单位收取电费,能否在电费中区分出相关政府性基金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如该港口供电公司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体,其作为电力用户已向电网企业缴纳相关政府性基金,应就其转售电力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该港口供电公司属于政策规定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体,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不属于该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问5: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罕见病药品可以按照药品的不同种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两种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当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应当对全部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不能只对其中某一种或多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上述原则适用于10号公告列举的其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外),颗粒度按照正列举的最小税目掌握。

问6: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问7: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2025年年底前已支付但尚未抵减完毕的余额,2026年1月1日后能否结转继续抵减?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以按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并未延续该项政策,因此,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此,纳税人支付二项费用尚未抵减完的余额,不得在2026年1月1日后继续结转抵减。

问8: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10号公告第三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未列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不论是生产销售,还是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若相关生物制品属于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9:某公司从事烟草收购,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收购一批烟草,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请问计算1月所属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农产品买价中是否包含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农产品买价中不含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问10:某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发生提供旅游服务业务,取得收入106万元,未开具发票。支付给其他单位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等费用90万元,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本期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无期初余额。请问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报扣除项目?

答:您在办理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第3行“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在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1060000元,在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0元,在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900000元,第4列至第6列按表内公式计算填写。在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栏次分别填写1000000元、60000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900000元。

问11:某公司为一家出口企业,2026年5月8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5月22日,首次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了一批货物,并拟于2026年7月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请问,该公司应当于何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该公司在2026年5月8日完成税务登记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最晚应于2026年7月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完成备案。

问12:某公司2026年5月8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2026年5月22日为其他企业代理出口了一批货物,目前暂无自营出口业务。该公司拟于近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应于何时备案?

答:需要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该公司开展代理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最晚应于首次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完成备案。

问13:某公司为一家出口企业,2026年1月6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1月12日自营出口了一批货物,1月22日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请问,该公司在备案前发生的出口货物能否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可以。该公司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在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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