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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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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税费合规指引(2.0版)之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篇
发布时间:2026-05-25   来源: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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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保护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描述】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预计风险】

纳税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会产生补缴环境保护税并处罚金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查是否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行为,如果存在,应主动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点2】税纳税人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描述】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但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会产生少缴、漏缴环境保护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预计风险】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存在少缴、漏缴环境保护税风险。

【解决方法】

纳税人要提高纳税遵从度,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计算环境保护税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咨询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风险点3】跨季度使用监测报告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风险描述】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有的纳税人把监测报告的内容,直接作为纳税的凭证。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是应税污染物,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频次,与环境保护税申报频次不完全一致。监测报告不能跨季度沿用,否则存在极大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

第三条 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二)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预计风险】

企业如果跨季度使用监测报告,会导致计税基数不准确,多缴或少缴环境保护税。

【解决方法】

只有取得监测报告的季度可以使用监测报告申报环境保护税,没有监测报告的季度,要按照产排污系数法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申报后认真比对监测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一是比对监测报告注明的检测月份和申报属期是否是同一季度。二是比对监测报告列明的排放量、浓度值等信息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其中,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取多个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应税水污染物取多个监测数据的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

风险点4】当月无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

【风险描述】

企业享受环保税减免政策,依法只有取得自动监测数据和监测机构出具数据可以享受减免税。企业当月未取得监测数据申请减免,存在逃避纳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二)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预计风险】

纳税人未取得当月自动监测数据或监测机构出具数据,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的,存在错误享受减免税少缴环境保护税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工作,按时取得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无监测数据月份及超标排放月份不申报环境保护税减免。

风险点5】因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未申报环保税

【风险描述】

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据实申报缴纳环保税。如果企业认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无须再缴纳相关税款,存在漏缴税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四)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信息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预计风险】

企业受到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认为已经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无须再缴纳相关税款,存在漏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受到环保行政处罚,要自查是否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等应税行为,存在应税行为需要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认为已经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无须再缴纳相关税款。

风险点6】环保税计税基数错误,少缴税金

【风险描述】

有的企业直接使用在线监测数据申报,没有充分认识到在线监测的污染物种类非排放的全部污染物种类,未对全部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进行排序,存在少缴环境保护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规定: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预计风险】

在线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并非完全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要按排放口对每种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分大气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污染物,对前3项或前5项进行征收,否则只按监测的污染物种类缴税,少缴了环保税,存在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要按照排放口,计算排放的每种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对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分大气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污染物,分别对前3项或前5项应税污染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章 资源税风险指引

 

【风险点1】资源税纳税申报环节风险

【风险描述】

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发生应纳税行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如纳税人发生开采应税矿产品并销售因不需开具发票即收入不入账,不缴税。

2.纳税人未按照《采矿许可证》标明的矿种进行申报,错误申报成其他矿产品导致税率错误,申报税款错误。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预计风险】

应申报,未申报,或者或者申报错误将面临补缴税款、征收滞纳金、行政处罚以及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等。

【解决方法】

企业在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后,应及时按相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资源税。

【风险点2】错误按砂石从量计征申报纳税风险

【风险描述】

对能区分原生岩石矿种(非砂石矿种)应从价计征但按砂石品目申报,或涉及多个应税矿产品但混淆在一起按砂石从量计征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预计风险】

对能区分原生岩石矿种(非砂石矿种)从价计征的按砂石品目申报,或涉及多个应税矿产品但混淆在一起按砂石从量计征申报纳税,申报错误纳税人将面临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真实清晰的开采、销售账目,并据实申报缴纳资源税。

【风险点3】自用应税产品未申报纳税风险

【风险描述】

开采的应税矿产品自用未申报纳税。如将开采的矿产品投资、抵债等,或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预计风险】

自用应税产品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资源税,造成少缴税款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在应税矿产品移交使用市据实入账并确认收入,并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资源税。

【风险点4】资源税纳税地点错误风险

【风险描述】

企业未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预计风险】

企业未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导致资源税纳税地点错误,造成适用税额错误,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风险点5】无证取水、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风险

【风险描述】

企业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水;实际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额度、用水计划,未按累进税额申报;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政策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超计划取水实行累进加征,无证取水按3倍税额计征。

【预计风险】

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水资源税,导致适用税率错误,产生纳税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先办理取水许可,严格按许可/计划取水;超量取水主动按累进税额申报;变更用途及时报备并调整适用税额。

【风险点6】取水计量设施缺失、损坏或数据失真风险

【风险描述】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故障未及时报修;篡改、伪造水量数据;无计量装置但按实际用水量申报。

【政策依据】

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水资源税以实际取用水量为计税依据;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最大取水能力核定计征。

【预计风险】

纳税人计量申报用水量不真实、不准确,需按最大取水能力核定,税负大幅增加。

【解决方法】

规范安装、定期校验计量设施;故障24小时内报备并修复;建立用水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可查。

【风险点7】纳税人申报水源、用途、税额适用错误风险

【风险描述】

纳税人进行申报时混淆地表水和地下水;用途申报有误,错用低税额;地下水按地表水申报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对不同用途税额的规定,超采区税额加倍。

【预计风险】

纳税人申报填报错误,容易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解决方法】

纳税人应按取水口性质、行业、区域精准匹配税额;对照本省税额目录逐一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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