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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六税两费”减半,这5个误区请绕行~
发布时间:2026-05-26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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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中,申税小微发现,有纳税人对“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存在一些误解。

今天,申税小微梳理了5个高频误区,手把手教您精准享惠,一起来看看吧↓

 

 

申税小微

 

 

误区一

 

 

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无法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正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但是,如果该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相关条件,或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则仍可据此继续享受优惠。

 

 

 

误区二

 

 

新设立的企业,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无法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正解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若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直接享受优惠。

若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如果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即可享受: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误区三

 

 

公司已经享受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等其他税收优惠,无法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正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误区四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申报企业所得税,无法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无法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正解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但如果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以小型微利企业身份享受。

 

 

 

 

误区五

 

 

企业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前期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无需根据更正后的汇算清缴结果同步更正相应的“六税两费”申报。

 

正解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适用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Tips

 

 

 

什么是“适用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呢?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期限为税款所属期

需要注意的是,新设立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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