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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5-25
2026-05-25
关于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证监发〔2026〕28号  发布时间:2026-0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证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

2026年5月9日

(本文有删减)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通过个案打击强化警示震慑。坚持部际央地协作,健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跨境监管协作。坚持稳妥推进,精准施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坚持举一反三,建立长效防范打击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筑牢非法跨境经营风险防波堤防浪堤。

经过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坚决查处严重违法机构,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围绕非法展业全链条开展整治,分阶段逐步压降非法存量境内投资者账户及资产规模,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

二、整治政策要求

(一)整治对象

1.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机构。

2.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以及招揽、指导境内投资者证券期货开户并牟利的境内非法中介。

3.在境内违法违规发布营销信息、非法提供证券期货开户等交易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平台,以及非法发布开户教程、经验分享等信息的境内网络自媒体。

(二)整治业务范围

境外机构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境内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构成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相关主体在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中违反外汇管理、反洗钱、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三)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相关工作要求

1.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非法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包括在境内运营网站及交易软件、发布营销信息、推送投资资讯、开展返利营销活动、宣传推介和诱导认购境外股票等。禁止互联网平台在境内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营销宣传、证券期货开户通道等便利。禁止网络自媒体账号在境内发布相关推介引流信息。

2.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提供非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包括通过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等跨境接收和传输开户申请及交易指令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导或协助境内投资者违规开户。

3.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活动、非法提供交易服务,以及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支持服务。

(四)清理非法存量业务相关工作要求

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业务。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要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境外机构要做好与在境内受整治措施影响的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其账户处置安排,保障客户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监测排查。中国证监会牵头完善监测机制,建立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名单并持续更新。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网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会商等常态化协同监管机制,对相关网络信息开展实时监测,对重大的问题线索进行通报并做好跟踪督办。

(二)强化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清理。国家网信办督促境内互联网平台完善发布涉非法跨境经营信息的审核和监测制度,根据金融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及时对相关涉非信息和账号进行清理处置;对问题严重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进行严肃约谈并处罚。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涉及的境内网站、APP进行下架或关停。市场监管部门对金融管理部门研判通报的违法广告进行治理。

(三)加强境外机构等约谈督促。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约谈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督促其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停止非法跨境经营的工作措施、进度安排,做好现有账户规范。约谈为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提供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境内相关主体,督促及时整改并清理相关业务。定期跟进落实整治政策要求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处置。

(四)开展重点案件调查处罚。中国证监会组织对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及其境内关联主体开展调查。调查取证中需要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配合的,按照协查程序商请支持。对后续发现的其他非法跨境经营机构,适时开展检查调查,实现快查快处。公安部强化与中国证监会协作,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主体立案侦查。

(五)坚决处置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及其主体。对开展非法营销招揽、客户服务、开户审核等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境内主体,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非法业务的剥离处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非法业务活动性质认定、政策解释等专业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非法机构关闭、营业执照吊销等。

(六)加强相关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管理。金融监管总局约谈为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提供账户服务的境内银行,明确政策要求,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供有关线索。国家外汇局持续指导和监督境内银行机构加强外汇资金汇出的合规性审核,配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资金流出渠道,查处境内投资者非法跨境资金收付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审查相关制度,压实境内银行机构在境内投资者购汇、跨境外汇转账环节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及交易信息保存职责,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强化跨境监管协作。中国证监会统筹做好与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跨境协作,金融监管总局做好配合工作。协调推动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境外机构遵守其适用的境内证券期货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障境内投资者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八)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宣传教育,指导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投资者风险警示。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境内银行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投资风险警示,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国家网信办严格把控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九)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中国证监会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宣传解读方式,亮明政策导向。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宣传整治目标与内容,引导境内投资者充分认识境外机构跨境展业的非法性,理解支持整治工作。

(十)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合规投资。中国证监会推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四、组织保障

中国证监会牵头开展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综合整治工作。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境内银行机构监管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反洗钱系统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国家外汇局负责外汇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依法加强境内相关经营主体登记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管。国家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涉非信息治理处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依法处置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公安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活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的属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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