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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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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抵债:涉及新的进项抵扣问题!
发布时间:2026-07-09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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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请问甲应收乙30万,乙应收丙30万,现在三方债务重组后,变成甲应收丙30万,乙退出三方债权债务关系,请问甲是否需要将应收丙30万作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而需要做公共进项税的转出划分?可否解释为甲将应收乙的债权出售,换回乙应收丙的债权,进而满足22条的规定,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政策

 

 

 

1.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学习笔记

 

 

1.三方抵债:不属于销售交易行为
2.甲应收乙30万后变成应收丙30万,没有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以,甲不需要将应收丙30万作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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