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总官网留言咨询栏目,看到了一个比较老的事项,但是,老戴认为在增值税法实施后,有了新的情形。问题是税友向浙江铁军咨询的。
具体问题如下:
公司销售服装的找摄影公司做服装广告支付摄影服务费取得摄影服务费专票属于居民日常服务?
浙江铁军的回复如下: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
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生产生活服务。
生产生活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 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 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 务和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 会议展览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 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 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 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13.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 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育养、殡葬、 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 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大家看到了,又是典型的政策列举式回复,不过其实仅就问题本身,上述的政策列举已经是回复了的。问题只是问摄影服务是否居民日常服务嘛,从上述列举的政策规定看,摄影服务就是居民日常服务咯。
但是,老戴估计税友是想进一步知道,他这种为了公司销售的服务做广告,购买的摄影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如果取得专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那么,可以抵扣吗?
在旧的规定下,如果购买的服务属于居民日常服务,那就没得好说,一律不得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的了。
但在增值税法实施以后,老戴个人认为就需要分别情况来讨论了。
我们先看看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了,对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法中有了一个定语,就是“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这就意味着,只有这种情形的上述三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才是不得抵扣的。如果购进的三项服务,并非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那么老戴个人认为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回归到税友提到的问题,假设他们公司(服装销售公司),购进的摄影服务,是用于拍摄其所销售的服装商品的宣传推广用照片的,宣传推广是销售类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支出项目,那么,其购进的摄影服务,就并不是直接用于消费的,而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广告及宣传推广),其在取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专票)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还是那句话,问问题是个技术活,得问到点子上。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