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给客户的业务回扣,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是不合法的
业务回扣属于不合法、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违规支出(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账外暗中给予交易对方、对方工作人员财物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犯罪。
2、不属于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对接外部客户及合作方发生的合理支出(如客户餐饮、礼品、住宿等),核心用于业务洽谈、客户维护等经营相关活动。不能通过“包装”成业务招待费来规避税务监管。
3、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含回扣、礼金、商业贿赂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 号第三条明确: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税法直接把 “回扣” 单独列为禁止按佣金扣除的项目;佣金仅允许支付给独立第三方中介,不能付给交易对手方(客户、客户员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账外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本身违法,不属于合法经营必要支出,直接判定为不可扣除支出。
提示:容易和回扣混淆、但可以合规扣除的区分项目
1、销售折扣 / 商业折扣(可扣)
签订合同、发票票面直接列明折扣,按折后金额确认收入,无需单独列支费用,无扣除限制。
2、销售折让(可扣)
后期质量、履约问题给予让利,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合规。
3、合法佣金(限额内可扣)
支付给和交易双方无关的独立中介机构 / 个人,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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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中介服务合同; -
公对公转账(个人除外); -
取得中介服务费发票; -
扣除限额:对应合同收入5% 以内,超出部分调增。 -
关键点:客户、客户采购负责人不属于合规中介,付给他们的钱不能按佣金扣除。
4、客户达标返利(合规处理方式)
不要私下给对方回扣,改为年度销售返利,按期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变相实现让利,可合规税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