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
税费专题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
1e5yh605nctm7
全文有效
2026-07-08
2026-07-08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6〕82号  发布时间:2026-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备代码

(一)关于设备代码编制过渡期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可以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或《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2027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

(二)关于设备代码编制依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类专项安全技术规范关于设备代码编制要求与《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不一致的,统一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三)关于校验码

《使用管理规则》附录b表b-1《字符值选择表》中,增加字符I、O、Q对应的系统中字母数字串的值分别为33、34、35。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新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不得含有字符I、O、Q。

(四)关于制造单位代号

《使用管理规则》附录b中b2.4.2,制造单位代号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改造)单位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组成。

二、关于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一)岗位设置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是指使用单位高级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使用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名或者多名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在满足《使用管理规则》工作职责要求的情况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兼任。

(二)人员持证

《使用管理规则》第2.5.1.2和2.5.2.2条已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形,其他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能够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三、关于使用登记

(一)锅炉

1. 能效证明文件。《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已明确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不需要提供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的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2. 串并联锅炉。如果锅炉的燃烧系统、安全装置和汽水(介质)系统与其他锅炉不完全独立、有共用部分(压力取最高设计压力),按照一台锅炉整体进行使用登记,锅炉容积按照相连的锅炉容积之和计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的产品数据表应逐台注明各锅炉的型号及主要参数。

(二)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均应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其他安全技术规范与《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不一致的,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执行。除流动式起重机之外的其他起重机械均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此前未照此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移装变更。

(三)移装变更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4.8.2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自行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要求按《使用管理规则》3.5相关要求执行。

四、关于使用标志的发放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的检验机构名称(包括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制造监督检验等);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或者监督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五、关于设备停用

特种设备停用超过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重新启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氧舱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六、关于风险管控清单和每日检查记录

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并根据每日巡检情况填写检查记录。

七、关于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

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数据表。电梯产品数据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要求的产品配置说明执行。客运索道产品数据表要求见附件。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同步废止。

 

附件:客运索道产品数据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