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企而言,对民营企业进行收购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种逆向混改方式,国企通过获得民企控股权的方式实现与民企的资本融合与协同,达到1+1>2的整合效果,这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首先,尽调工作要充分。国企在对民企进行收购时,面临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其对被收购的民企所处的行业、市场、企业的股东、本身的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不了解,从而给收购带来巨大的隐患。所以应当把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等投资决策的前期工作做充分。进而全面分析被收购方及其控股股东,做好价格、风险、资源整合等全过程可行性分析论证,为决策和交易提供准确的依据。
其次,根据国企股东分类报批。若国企股东为国资委,即一级国有企业,则其收购民营企业的活动应当依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开展。如果该收购项目已列入本年度投资计划,则无需另行审批;反之需向国资管理部门进行报批。若国企股东为国有企业,即国企为二级以下国有企业,则其需经上级公司核准后方可开展。
国企在进行报批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主要内容:收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收购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以及发展战略规划;收购项目是否能够突出企业主业、是否会对主业造成不利影响等。
第三,价格评估的必要性。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该《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合理设计交易结构。所谓交易结构设计,是指国企收购民企的具体交易模式和条款设计,以便国企和民企都能够接受,并且能够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之间的利益,有利于收购后的后续经营管理。
如果交易结构设计不合理,一方面会造成国企巨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收购企业的原股东积极性降低、管理层和队伍容易出现大规模流失。
其中更为关键的是充分考虑税收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国有资产交易的特殊政策等。要充分评估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对收购方式、支付方式、交易主体、融资结构、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处理方式、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进行充分的协商、评估后作出合理设计。
最后要重视收购后的整合。收购后的整合是指对收购后的企业要纳入国企的整体战略和经营体系中,充分发挥协同作用。若整合不力,一方面被收购的民企陷入困境将不可避免,不但得不到国企的资源、资本方面的有力支持,更有可能陷入文化、战略、管理上的冲突,内耗。另一方面,国企耗费大量的资金、人力收购民企后整合不成功,导致收购目标无法实现,有可能造成亏损,甚至出现重大风险。
综上所述,国企在并购民营企业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并购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并购后的有效整合,以实现双方的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