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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涉税违法失信金额标准大幅降低,接受虚开将受双重惩处
发布时间:2026-07-09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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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

  为持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构建医药招采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各省建立并实施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度施行以来,对于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医药采购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制度效能,优化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评价效能

  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强化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案源信息,提升评价工作的时效性。

二、坚持从严标准,筑牢合规底线

  简化失信等级,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收紧评价标准,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1000万调整为50万—250万,“失信”由原先的10万—100万调整为5万—50万。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三、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处置力度

  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10%。对于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涉案产品确定合理价格空间后,需同步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调整。

四、正向激励引导,推动企业主动纠正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赠作为纠正方式。加强失信责任穿透,评价处置应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坚持宽严相济、寓防于评,对于有效指证生产企业及涉案产品的配送企业和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生产企业,在信用评价后视情节减免处置措施。及时提醒企业主动约束自身行为,规避失信风险。

五、严格规范操作,提升工作质量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比照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严格开展评价处置并标识评价结果,警示采购风险。定期将失信产品采购金额靠前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函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抗拒监管、违规竞标、违反承诺等失信事实进行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并告知当事企业,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函告省级集采机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案源信息6个月内完成评价处置,评价结果自完成评价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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