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无“三税”计税基础,不属于税款征收范围,故不予补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6-07-08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纳税人名称    芜湖*纺织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室
案件信息
发布日期    -    案件性质    协助偷税
所属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份,金额46.38万元,税额2.02万元;二、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票面累计金额367.1万元;三、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1份,金额840.28万元,税额142.85万元。经我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一)认定该企业为虚假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成立,因无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不属于税款征收范围,故不予补缴税款。(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暂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三)该公司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