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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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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7-09   来源:资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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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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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方式: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采用间接投资模式或委托其他企业代为持股时,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2.分配主体:仅限于从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分得的收益,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3.收入确认时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4.持有时间要求:企业自上市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日期计算,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当年度不得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5.税后利润分配: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如存在被投资企业未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或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投资企业暂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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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季度预缴申报时

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优惠。在第22行次“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下增行填报免税收入事项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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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及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A类)》,在第22行次“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项目的下下增行填报免税收入事项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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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来源:淮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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