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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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否:特别纳税调整定性违法事实,还要就补缴所得税罚款一倍
发布时间:2026-07-08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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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稽罚﹝2022﹞7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浙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05,295.4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8-10    发布日期    2022-08-17
违法事实    浙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反映: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20万元,系你公司给关联企业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偿使用,占用的520万元资金未收取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4.35%,视同销售服务(含税):2016年5200000*4.35%*8/12=150800元,2017年5200000*4.35%=226200元,2018年5200000*4.35%=226200元,2019年5200000*4.35%=226200元,2020年5200000*4.35%=226200元,2021年5200000*4.35%=226200元。上述收入未进行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9611.65元,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9611.65元。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51904.56元、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53390.91元。上述税务违法事实,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团确认属实。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结果    认定你公司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拟处罚款1倍为105295.47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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