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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供货企业配合出口企业骗税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6-07-08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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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供货企业配合出口企业骗税的风险

 

2026年07月0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曾宪刚 叶小丰 熊宁生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少数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相互配合,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如何发现供货企业虚开发票配合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是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难点。

供货企业配合生产企业出口骗税的手法主要有无货虚开和有货高开。骗税出口货物多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的特点,主要涉及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电子元器件、变频器、手机主板、显示屏、集成电路等,相同的电子产品被命名为不同的复杂型号,让市场没有可比价,难以判断真实成本,便于随意提高单价,骗取出口退税。

 

如何发现和防范此类风险?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依托税务大数据,完善出口退税风险指标模型建设,强化对出口供货企业和出口企业的调查评估和案头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查。

一些不法出口企业要想骗取更多的出口退税,需要找到能够配合自己虚开发票的供货企业,或者出口企业自己设立几家空壳企业帮自己的出口企业虚开发票,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额用于出口退税。核查人员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查询为出口企业开具发票的供货企业是否有新增,且有开具金额较大的情况。

供货企业配合出口企业虚开大金额发票,不会集中在一家供货企业,通常会团伙作案,成立多家供货企业分摊开票,且为确保开票、办税等事项的机密性,参与人员不会随意扩大,不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六员信息”通常会有交集。笔者认为,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查询时,如果发现2户以上供货企业“六员信息”之一的人员相同,就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出口企业成立多家空壳企业开票,通常会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县(市)成立,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查询供货发票开具地址等信息。供货企业虚开发票的货物名称,通常是与出口企业销售的货物相匹配的货物,属于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形成“富余票”的货物,通常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企业某月需要多少进项税额,会由控制人下达指令,不同县(市)的供货企业开票日期会相同或接近,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查询出口企业取得发票的开票日期可以发现此类疑点。

如果供货企业存在多项疑点,可通过发函调查,或者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查询供货企业是否处于注销登记或非正常状态,是否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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