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类金融机构(地方AMC)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涉税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于不良资产经营和特殊机遇投资领域,是该辖区唯一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参与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地方AMC,在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帮扶困境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围绕该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适用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
一、集团整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024年度,集团下属的甲、乙、丙、丁四家子公司均享受5%的优惠税率(25%×20%)。2025年度,乙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不再享受5%优惠税率,其余三家子公司仍继续适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集团部分子公司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有个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