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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交流互动”栏目会计核算问题解答11
发布时间:2026-07-09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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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交流互动”栏目会计核算问题解答11

 

在实务工作中,会计核算的细微差异往往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税务和法律后果。 财政部会计司“交流互动”栏目作为官方权威解答渠道,其发布的回复为企业处理复杂会计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本文精选了该栏目的10个实务热点问题解答,内容覆盖存货成本归集、无形资产摊销、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收入确认时点、关联方认定及政府补助分类等关键领域。希望这些官方口径能够帮助财会人员拨开迷雾,准确应用会计准则,规避潜在风险。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采购成本必须包含税费、运费等,不得单独归集分摊,企业应按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0550-3662699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率简并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等相关政策,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目前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按核定扣除进项税。加计扣除每月需要用加权平均不含税“买价”计算加计税费,核定扣除每月也需要使用加权平均不含税“买价”计算实际农产品消耗金额,买价是不包括采购过程中发生税费、运费等的。但按会计准则税费、运费等计入采购原料成本,造成财务账面加权平均成本在计算加计扣除或核定扣除进项税时,无法直接使用,每月建立手工底稿计算不含税买价,工作量大,税务机关也不好核实,且容易出错。另外,我公司是上市公司,需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采购原料发生的税费、运费等,不计入原料明细单品成本,而是单独归集,月末按消耗量和库存量分摊,消耗量分摊部分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库存量分摊部分计入存货成本,这样账面反映更直观,更有利企业核算。谢谢答复!!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情况下,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此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2.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留言编号:7719-3661533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背景】您好,我们是一家供暖企业,目前处于建设期,整体还未开始点火运行。公司已获取了土地使用权证。

【问题1】公司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中?

【问题2】如果可以计入在建工程,那么计入的期间是多久?是从获取土地使用权开始,一直到厂区全部建设完成,试运行结束,整体转固的时候结束?还是仅仅是到建筑物完成,虽然建筑物没有转固,但土地使用权摊销也不再计入在建工程?

【问题3】如果不可以计入在建工程,那么是记到管理费用中吗?

【问题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应用指南中提到“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否是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不能混同,哪怕是摊销也不能摊进建筑物中?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3.企业用于免税项目的服务类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留言编号:6323-3660198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您好,发生了一些服务类的增值税(如租金/服务费),由于医疗企业免税性质,无法抵扣增值税,又无法计入资产成本,请问应该计入哪个科目比较合适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企业应先判断未分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的处理是否属于前期差错,再按规定处理;如属前期差错应追溯更正,否则按固定资产处置规定处理

留言编号:3949-3659642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尊敬的会计司领导,公司在15年前购入一栋房屋,当时合同只约定一个总价,含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价值,账面上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30年折旧,现公司拟将地上建筑物拆除,改建成露天停车场,请问如果要拆除,是否要把地上建筑物折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由于入账时未分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如果要做固定资产清理,如何确定地上建筑物的清理金额?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判断未分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是否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如属于前期差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不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留言编号:6046-3659167

回复时间:2021-03-15

咨询问题:请问地方教育附加(不是教育附加)应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管理费用,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6.销售保留法定所有权不必然阻碍控制权转移,需综合所有迹象判断,仅为确保收款而保留所有权通常不构成障碍

留言编号:4120-3658871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在合同中约定“在客户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售方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为农机,无需安转,直接交付使用, 首次付款30%,一年后第二次付款70%”,根据新收入准则13条第二款的判断,是否一定意味着客户还没有取得控制权,出售方无法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时候,如何理解第13条的内容,特别是13条第二项,是否需要满足收入准则第13条项下全部条件?以上应如何确认收入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当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的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准则第十三条的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7.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仅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若无其他关联关系,也不构成关联方

留言编号:8164-3658173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了构成关联方的原则性规定,第四条列举了10种构成关联方的举起情形。但第三条中规定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第四条中没有对应的列举,同时第四条中也没有类似“其他构成关联方的情形”的兜底条款规定。请教一下:认定是否构成关联方,是不是就严格按照第四条的10种情形执行即可?还是还需要考虑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影响或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两方以上,有的受同一方控制,有的受该同一方的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这样的两方或两方以上,是否构成关联方呢?

2、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这里的“受国家控制”该如何理解呢?一般来说,受国家控制,多为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也有多层级的管理关系,在认定时,是否受管理层级影响?比如: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各央企下又有很多各自的子公司、孙公司。那么,这些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是否都可以穿透认为,同受国家控制?因为这些孙公司、子公司最终的都受国资委管理和控制。再比如:中石油、国家电网都是国资委管理控制,中石油某省子公司,与国家电网某省的子公司,两者之间是否属于这里的同受国家控制情形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3号》(财会〔2019〕21号),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六条相关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混淆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特征。

 

8.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留言编号:3704-3656621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会计司的老师好!我是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对重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有疑虑,请老师帮忙解答,谢谢。我公司主要从事城市供排水业务和供热业务,近年来收到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资金较大,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供排水管网、供热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根据财建[2005]3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十四条规定,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即按照财政部的文件,公司收到的投资补助应该作为资本公积核算。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按照发改委的文件,公司应该将收到的投资补助作为递延收益核算。投资补助是发改委下达但由财政给钱的,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收到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是作为递延收益还是资本公积。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相关补助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9.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适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留言编号:4477-3654529

回复时间: 2021-03-15

咨询问题:2021年1月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账款的余额如何结转到合同负债?非上市公司的利润表格式,比如研发费用有发生额的话,可以放在管理费用下吗?还是必须单独列示?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首次执行该准则时,应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的衔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符合规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收入

留言编号:8265-3653562

回复时间:2021-03-15

咨询问题: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还是按照减免的后的销售额全额记收入,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雁言税语认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减免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减免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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