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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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瑞翔:增值税不征税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10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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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25年10月金川瑞翔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债权、负债、人员一并划转至子公司瑞翔科技,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025年末,公司主营业务销售收入随内部经营性资产划转从母公司转移至子公司瑞翔科技,一方面导致母公司2025年不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要求,当年度实际执行 25%的所得税税率,同时自2026年起因其不再承担生产职能预计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当前资质将于2027年到期;另一方面子公司瑞翔科技由于经营期限较短,预计暂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由此导致瑞翔科技预计在2026年至2027年期间无法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直至其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影响金额为预期利润总额的10%。如果未来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其他变化,亦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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