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吗?
咱出口公司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吗?
解答:
生产型出口公司(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允许在同一个增值税申报期内,同时申报免抵退税、申请留抵退税;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不适用该规则。
同时存在硬性办理顺序、申报义务约束,并非两项退税同步审批,必须遵循「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
一、政策依据
1.上位法基础:《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统一确立两大规则:
(1)纳税人发生出口应税交易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期末留抵退税;两类退税制度并行不冲突,法律未禁止同一申报期同步提交申请;
(2)出口免抵退税会直接抵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留抵退税的计税基数为扣减免抵退应退税额后的剩余留抵,客观要求税务机关先行核算免抵退税,再判定留抵退税额度。
2.实体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3.征管操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配套2025年7号公告征管细则,2026年申报系统执行标准)。
第二条规定:
1.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2.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二、完整理由
(一)为什么允许同一申报期同时提交两项申请?
1.制度逻辑统一:免抵退税、留抵退税均基于增值税进项留抵产生,针对生产出口企业同一笔进项税额分别设置出口返还、内销留抵返还机制,立法层面允许同期一并发起申请,减少企业多次跑办、分时段申报的办税成本;
2.征管文件明确授权:总局2025年20号公告直接明确“同一申报期可同时申报”,电子税务局已配套开发同期双申请填报模块,属于标准化征管操作。
(二)硬性约束:先办免抵退税,再办留抵退税(关键实务红线)
1.计算逻辑约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会直接冲减增值税申报表期末留抵;若不先核算免抵退金额,无法准确确定可用于留抵退税的剩余留抵基数;
2.审批顺序不可逆: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执行先免抵、后留抵审核;若当期免抵退核准应退税额大于当期全部期末留抵,扣减后无剩余留抵,则企业当期不再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留抵退税申请直接不予核准。
(三)强制配套义务:当期无出口也要做免抵退税零申报
只要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当期计划申请留抵退税,无论本期有无出口业务、有无免抵退数据,均必须完成免抵退税申报(零申报);未做零申报的,系统阻断留抵退税受理通道。
(四)反向排除情形(外贸企业免退税不适用)
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进项单独核算、对应出口进项直接办理出口退税,不参与内销留抵),其出口对应进项税额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不存在“同期申报免退税+留抵退税”的操作空间,仅生产型免抵退税企业适用本规则。
三、实务操作流程(2026年申报期标准步骤)
1.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2.同步提交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无出口则提交零申报);
3.同一申报期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留抵退税;
4.税务机关系统先审核、核准当期免抵退税;
5.用扣除免抵退应退税额后的期末留抵,判断是否满足留抵退税条件并核算退税金额;
6.分别发放免抵退税款、留抵退税款。
四、实务示例辅助理解
某生产出口企业2026年6月申报期:
当期期末留抵1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核准应退60万元;
扣减后剩余留抵=100-60=40万元,以40万元为基数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并计算可退税额;
若当期免抵退应退120万元,全额冲减100万留抵后无余额,当期留抵退税申请不予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