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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未经登记不得转让——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发布(银登字〔2026〕22号)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资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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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金办便函〔2026〕724号)相关要求,银登中心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的通知(银登字〔2026〕22号)。

 

《登记规则》第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先登记、后转让”的原则,在转让前通过银登中心进行登记并获取登记编码,未经登记不得转让。登记范围包括正常、关注、不良等各类债权、收益权转让等业务。

 

根据《登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适用本规则要求。

《登记规则》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在银登中心登记并转让的业务、在银登中心登记并通过其他渠道转让的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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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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