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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有货代开”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发布时间:2026-08-25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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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有货代开”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解答:

“有货代开”,指存在真实货物/服务,但开票主体≠实际业务提供主体;依据法释〔2024〕4号,不再单纯以开票主体不一致就直接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同时考察主观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两个核心要件才入刑;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多数情形仍然属于行政法层面虚开,面临税务处罚。下面梳理实务中会触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具体情形,同时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边界。

政策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挂靠经营不属于虚开的法定情形)。

基础概念:

“有货代开”:客观上存在真实货物/应税服务流转,但是发票由并未实际参与该笔交易的第三方来开具;发票票面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业务一致,仅开票主体错位。

??重点:不是只要“有货”就一律无罪;也不是只要第三方开票就一律犯罪,实行主客观相统一标准:主观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目的,客观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有货代开”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典型情形

情形1:第三方开票方不缴纳、少缴纳对应这笔业务的增值税,下游受票方全额抵扣,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

业务:A实际销售货物给B,A无法开票;C第三方给B开具专票,B全额抵扣进项;但C没有就该笔业务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走逃、虚抵进项不交税),国家税款被侵蚀。

1.主观:各方明知第三方不实际承担该笔增值税纳税义务,仍然通过代开让下游抵扣;

2.客观:国家增值税税款发生实际损失;

3.后果:开票方C、受票方B、介绍方,均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损失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立案追诉。

情形2:以“有货代开”为名,虚增开票金额、数量、单价,票面金额高于真实实际交易金额(有货但多开)

虽然有一部分真实货物,但发票开具的价款、数量显著大于实际交付货物,超出部分用于下游多抵扣进项。

例:实际供货300万,第三方开具500万专票,下游按500万抵扣。超出真实交易的200万部分,属于虚开,造成税款损失达到标准即构罪。

情形3:借代开通道,人为拆分业务、虚构交易链条,用于套取进项、实现税款骗取

真实交易是甲→乙;人为插入第三方C,设计资金闭环回流:乙对公付给C,C扣手续费,余款回流乙的实际控制人私户,C开具专票给乙用于抵扣。

特征:资金快进快出、存在手续费、资金回流;形式上有货,实质利用代开通道骗取抵扣,主观具有骗税目的,造成税款损失,构成犯罪。

情形4:名为“挂靠”,实质是买票代开,不属于合法挂靠,造成税款损失

合法挂靠(不属于虚开):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对外合同、收款均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被挂靠方履行纳税义务并开票(2014年39号公告)。

?伪挂靠(实质有货代开,满足主客观要件则构罪):

只是签一份挂靠协议走形式;实际业务全部是实际销售方独立对接客户;货款绕开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收取开票手续费,不对业务管控,不匹配进项、不真实纳税;下游取得发票抵扣,造成税款损失。此种属于借挂靠外壳的代开行为。

情形5:货代/物流行业典型模式:仅做信息撮合中介,不承担承运人/销售方义务,收取手续费,对外开具“运输服务”专票(实质只是中介服务),下游抵扣,开票方未足额承担对应税负

货代只负责介绍司机,不承担运输风险、不承担承运责任,却以自己名义开具全额运输专票,不是只开6%代理服务费发票;实际承运人未申报纳税,下游受票方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到数额标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虽属于行政法层面“有货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虚开),但不构成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出罪情形,法释〔2024〕4号)

同时满足全部条件:

1.存在真实货物/服务交易,发票票面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一致;

2.开票第三方已经就该笔代开的发票足额、如实申报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国家没有发生增值税税款损失;

3.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

4.下游受票方抵扣的税款,上游已经全额缴纳,国家税款没有被侵蚀。

法律后果: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

?但在行政法层面仍然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依然存在被认定不合规、进项转出风险。

补充:仅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不以本罪论处,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如虚开发票罪)。

三、关键区分:合法可以由第三方开票的2种业务模式(不属于“有货代开”)

1.真实的买卖转售模式:第三方C向A采购货物,再销售给B;C承担采购风险、拥有货权,C收款、C开票给B;这是两笔独立购销,不属于代开。

2.符合2014年39号公告的真实挂靠经营:挂靠方全部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合同、对外履约、资金归集至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承担纳税义务并开票,不属于虚开。

四、高频实务误区警示

1.?误区:只要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有货代开”,就不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纠正:有货≠无罪;如果开票方没有足额缴纳税款,下游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达标就构成刑事犯罪。即使货是真实存在,也不免除刑事责任。

2.?误区:只要第三方开票方申报交税,就万事大吉。

纠正:交税可以排除刑法205条虚开专票罪,但依然属于行政违法,会有税务罚款,受票方进项存在被转出风险。

3.?误区:签挂靠协议就等于合法挂靠。

纠正:形式挂靠协议无效,看实质经营模式;实际业务、资金、风险不归属于被挂靠方,只是卖票开票,属于伪挂靠,属于有货代开。

4.?误区:货代只要手上有订舱单、提单,就可以全额开运输专票。

纠正:货代仅中介撮合,没有承担承运人风险义务,只能开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不能对外全额开具运输服务专票,否则属于业务定性错配,极易落入有货代开风险。

五、总结

1.“有货代开”(真实货物、第三方开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双要件:①主观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②客观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实际损失;税款损失金额≥10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2.即使开票方已经全额缴纳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多数情况下仍属于行政法虚开,面临罚款、进项转出等税务处理。

3.伪挂靠、资金回流、手续费开票、货代中介却全额开运输专票、虚增交易金额,是实务中高发入罪场景。

4.只有真实转售买卖、符合条件的挂靠经营,才属于合法第三方开票,不属于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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