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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
1bxhog9drbs72
全文有效
2026-08-27
2026-08-2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金办发〔2026〕68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

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将《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6819

(此件发送至金融监管支局及各地方法人保险机构,请各金融监管局将此件转发至辖内各保险中介机构)

 

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等文件要求,统筹推进非车险综合治理,推动财产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聚焦非车险领域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源头治理、深层治理、系统治理,坚守保障本源,推进降本提效、固本育新,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坚持社会效益与商业可持续相统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是问题导向。聚焦非车险市场无序竞争、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找准病灶、靶向施治,务求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分类施策。立足非车险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尊重市场规律和主体差异,针对不同主体和业务分级分类、精准治理。

三是先立后破。科学把握治理节奏,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严防服务断档,保障市场平稳运行、行业有序转型。

四是稳步推进。强化全局谋划与重点推进,实施过程管控与动态评估,统筹各方协同发力,推动治理工作有力有序、行稳致远。

(三)主要目标

在“十五五”期间,通过综合治理,非车险市场无序竞争得到有效整治;管理制度体系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经营能力有效提升,良好行业生态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积极构建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的非车险市场体系。

二、强化产品源头管理

(一)健全产品监管政策体系。修订产品开发指引,完善开发管理要求,强化规范引领。完善产品备案标准,优化备案要点,动态发布产品问题清单。分险种、分阶段推进非车险存量产品重新备案,加快产品清虚提质。

(二)压实开发管理主体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审慎论证产品开发必要性,持续提升条款合规性、费率科学性;落实产品管理委员会机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审议产品开发管理重大事项;完善追责处罚机制,强化产品开发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三)完善行业产品基础支撑。保险业协会要持续推进主要险种行业标准化条款建设,探索建立产品备案行业评议机制。精算师协会要加强协同,测算相关险种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银保信公司要持续优化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推进检核规则精细化和透明化。

三、推动业务稳健经营

(一)强化业务内控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全面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提升合规水平;健全保费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加强重点业务风险识别管控,严控高风险业务,优化长期严重亏损业务,关注高增速业务。

(二)推进业务提质升级。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快改革转型,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错位发展;加大资源投入,完善组织架构、信息建设、考核激励,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主动对接国家战略,聚焦绿色低碳、智能制造、低空经济、海洋经济、新市民和新业态、地方特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多样化专业性保险产品和服务;优化传统领域业务结构,不断提升经营质效。

(三)强化业务监管自律。完善跨区域经营监管要求,统一监管尺度。制定符合非车险业务特点的“检查、通报、挂钩”工作机制,将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挂钩。保险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要对非车险业务加强自律管理,加大自律检查和典型违规案例通报。

四、夯实系统数据支撑

(一)优化行业数据标准。优化险种分类,为产品报备、业务管理、统计监测提供统一标准。制定费用分摊指引,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程序与标准。完善保险统计制度,优化统计指标体系。

(二)加快推进系统建设。升级统信系统,细化经营数据监测指标与颗粒度,统一非车险数据监测标准。银保信公司要分步推进非车险业务平台建设。保险业协会要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更好发挥作用。上海保交所要提升保险交易服务功能。

(三)强化数据积累使用。归集承保、理赔、费用等全流程数据,建设覆盖主要险种、主要风险维度的行业级数据库。探索运用大数据、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开展异常监测、风险画像、费率回溯等分析应用,为监管决策、产品定价、风险管控等提供数据支持。

五、规范中介业务行为

(一)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行为。保险中介机构应真实准确核算各项收入支出,严禁虚假核算、账外经营;严禁以限制招标资格、设置相关评分项等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开发不符合要求、与已备案产品无实质差异、缺乏实质保障内容的保险条款费率;加快价值转型,提供差异化专业化服务。探索建立手续费保单明示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规范互联网平台保险业务。防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营销宣传、渠道合作、投保理赔等环节潜在风险。规范互联网平台利用“流量优势”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严肃查处互联网平台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强制捆绑或搭售、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

(三)强化财产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保险中介机构准入、协议管理、费用结算、业务质量评估与退出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严格核验保险中介机构资质,严禁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业务;严格执行手续费监管要求,严禁通过宣传费、技术服务费、防预费等变相支付手续费。

六、加强治理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担当。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方案的统筹落实,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协同发力,统一政策执行标准,确保全国治理一盘棋。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治理要求落地执行。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单位要发挥协同治理作用,立足职能,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完善非车险监管制度,筑牢制度基础。深化与政府职能部门常态化协同,建立重点领域专项协作机制。加强总结宣传,推广治理成效和典型经验。指导相关保险行业组织和保险机构健全行业反欺诈工作体系。

(三)加强动态评估。建立非车险综合治理工作定期评估机制,持续跟踪评估治理进展。畅通意见收集渠道,收集治理难点和意见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场变化调整治理举措,推动治理工作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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