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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借款逾期,按照LPR计算利息时,是分段计算,还是按照逾期时或者起诉时的LPR利息计算?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资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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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民事审判、法答网

借款逾期,按照LPR计算利息时候,是分段计算,还是按照逾期时或者起诉时的LPR利息计算?(问题编号:C2024120300095)

【最高院回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的“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可理解为参照自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理由如下:

 

第一,从文义解释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的是“当时”的表述,而非“同期”的表述,而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只有一个时间点,即“逾期还款之日”,因此,将本项规定的“当时”理解为“逾期还款之日”,较为合理。

第二,从体系解释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确定参照(锚定)利率时,原则上是明确某一个时点的利率,而非某一个期间的浮动利率。例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第三,从历史沿革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在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时倾向于确定一个标准,而非浮动标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从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看,以逾期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形成稳定预期,也便于当事人计算利息金额。

第五,从公平性看,虽然在逾期还款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会存在波动,但在相对稳定的金融市场上,这一利率短期波动幅度通常较小,而且呈上下波动的特点。从整体上看,以逾期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计算逾期利息,一般不会导致不公平或者仅对借贷一方有利的情况。

回复人:谢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回复时间:2025-01-04 11: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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