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1aaammoxttz06
【关注】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有调整,这些变化请注意!
发布时间:2026-08-27   来源:上海税务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小伙伴们请注意!自2026年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相关新规正式落地,不同品类电池消费税政策迎来调整,这些涉税要点千万别错过!

重点一:分步恢复征税电池品类

 

 

1

无汞原电池、金属氰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第一阶段: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2%征收消费税

第二阶段:2027年9月1日起按4%征收消费税

2

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

第一阶段:2027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按2%征收消费税

第二阶段:2028年4月1日起按4%征收消费税

重点二:阶段性免征消费税

 

 

1

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免税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重点三:享受免税要满足两个条件

 

 

1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2

?首次享受优惠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重点四:消费税抵扣

 

 

1

抵扣规则

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

自产自用如何缴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供稿:杨丹凤

制作:张仪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