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缉违字〔2026〕215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16:43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当事人:台朔重工(宁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948973XG
法定代表人:陈荣辉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临港二路1-3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委托宁波丰迪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60518046985,申报货物共计12项,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封头,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膨胀节,第6-12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筒体,上述货物申报商品编码均为7326901990,出口退税率为13%。海关经查验和归类,发现封头和膨胀节的实际商品编码均应为7307290000,筒体的实际商品编码应为7305390000,退税率均为0%,且均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的申报价格为人民币651062.81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及时办理删单重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有相关人员笔录、出口报关单证、查验记录、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从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