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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税务处理(20260825更新)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海湘税语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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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供材的定义

 根据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该文件已于2026年1月1日起废止)的定义,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该概念在实务中仍被广泛沿用。实务中,甲方出于成本控制、工程质量等考虑,选择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即形成“甲供材”安排,此类建筑工程即为“甲供工程”。

二、甲供材的核算方式

甲供材的核算方式有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

(一)总额法

总额法是指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开票时,建筑企业按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全额开票。

例:2026年5月,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10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其中甲供材400万元,发包方甲方以甲供材用于抵顶工程款。甲乙双方均采用一般计税,建筑服务税率9%,钢材税率13%。

1. 甲方将钢材交给乙公司,视同抵顶工程款,双方账务处理:

1)发包方(甲方)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452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假设甲方借:开发成本 400,贷:原材料 400,将甲供材既通过工程发票计入开发成本,使开发成本变为1400万元,实际成本1000万元,导致重复列支400万元。导致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施工单位(乙方)

借:原材料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

贷:应收账款 452

2. 施工单位将钢材用于工程时,乙方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3. 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090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638

贷:银行存款 638

2)乙方

借:应收账款 1090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借:银行存款 638

贷:应收账款 638

(二)净额法

净额法下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

例: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600万元,甲供材400万元,工程价款不包含甲供材。甲乙双方均采用一般计税。

1. 甲方采购钢材时,甲方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

贷:银行存款 452

乙方不做采购钢材的账务处理。

2. 将钢材用于工程时,甲方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乙方不做账务处理。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
贷:应付账款 654
(2)乙方

借:应收账款 654

贷:合同资产——价款结算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

建议: 甲供材业务建议分别就甲供材和施工工程进行采购和招标,防范因甲供材在甲、乙双方重复列支成本而导致少缴税款的风险。

(三)案例参考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商砼为甲供材,在结算时将商砼款计入工程总造价,在对账时将商砼款作为已付工程款进行了扣除,鉴定报告亦将商砼款作为应付工程款计入工程总造价。因此,天宇公司关于其对商砼款不承担开具发票义务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上述案例中的甲供材结算方式属于总额法,工程的结算价款包含甲供材。最终裁定:驳回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甲供材的增值税处理

(一)重要政策变化: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已取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规定停止执行:

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过渡安排

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甲供工程项目,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

(三)现行政策下甲供工程的增值税处理

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一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简易计税。

(四)目前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两种情形

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仅剩以下两种: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相关政策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自2026年1月1日起,安装服务不再依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如符合清包工或老项目条件的,仍可依法适用简易计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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