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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司法拍卖房产后逃税“跑路”不成,八年后被税局定性偷税追责
发布时间:2026-08-25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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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4796059373G)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6〕167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6〕167号

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4796059373G)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7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十八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通过司法拍卖转让不动产,成交金额5808630元,依法负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你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邮寄、公告等方式依法送达催报文书后,其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且你公司自2018年11月7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登记地址查无业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已走逃失联,至今未缴纳应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公司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且走逃失联、逃避纳税义务,造成不缴税款的后果,依法认定为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六、十九、二十三条之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你公司通过司法拍卖转让不动产,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构成偷税,决定追缴相应增值税290431.5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20330.21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8712.95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5808.63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决定追缴印花税2904.3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单位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泉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追缴土地增值税406604.1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97891.16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上述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洛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7月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泉州市分局

 

华税点评

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通过司法拍卖转让不动产,成交金额为580.863万元,发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企业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送达催报文书后,企业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多税种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在司法拍卖场景中,企业大多处于资不抵债、丧失履约能力的经营困境,面对税务征管,企业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置路径与法律后果。若采取积极配合的方式妥善处置涉税风险,即便无力缴税,主动完成纳税申报仅是形成欠税问题,被定性为偷税的风险较低。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可通过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务合法出清,由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税收债权,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处理。

但反之,企业如果选择拒不申报、走逃失联的消极应对方式,将直接放大自身涉税法律风险。本案中税务机关已依法完成通知申报程序,企业仍拒不申报、造成税款欠缴,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认定为偷税,同时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税收债务永久存续、滞纳金持续累加。同时,在刑事风险层面,本案涉税金额已达逃税罪数额巨大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2018年,2026年查处时未超出十年追诉时效,相关责任人员仍存在被刑事立案追责的法律风险。

本案警示企业,司法拍卖、资不抵债均不属于拒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合法免责事由。企业面对涉税问题应当主动合规、合法止损,即便企业濒临破产,亦可通过依法申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定路径规范处置税收债务。若消极逃避征管,很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触发更严重的行政违法乃至刑事追责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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