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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回复:建筑总包合同中材料设备加安装,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8-26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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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关于建筑工程企业总包单位销售加安装增值税问题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做总包工程中,总包合同中涉及有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新增值税法解释,因我们的材料、设备不属于自产的,也是外部采购并由我们提供负责安装施工的,那么我们应该按照建筑工程9%还是混合销售13%开具发票交增值税呢;合同中涉及的情况是否需要区分?比如合同中外部采购的材料设备占大部分,安装施工占比小我们按照建筑工程9%还是13%缴纳增值税,还是分别缴纳?反之,如果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占比小,工程施工占比大我们按照9%一并开票交税吗?请给于文字回复,谢谢。

 

办件编号:NSZX20260403135

 

咨询时间:2026-04-17 15:30:2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总包工程中,总包合同中涉及有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主业建筑工程服务适用9%税率,因具体项目不同,建议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4-28 16:40

 

 

看了税局的回复,感觉还不是很完整,下面是小编的个人理解,作为补充,仅供参考:
1、《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按照该笔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一项应税交易,业务之间具备主附关系,附属业务为主业务的必要补充。
(1)看交付标的:交付完整可使用的工程项目,还是交付一批设备货物。
(2)看责任边界:承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质保责任,还是只承担设备质量。
(3)看合同中对价款表述:工程总造价,还是设备货款 + 安装费。
2、如果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交易目的是交付完整工程项目,采购材料、设备是完成工程的配套环节,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混合销售),全部按建筑服务 9% 一并开票交税。
3、如果这笔交易的主要业务是销售货物(不考虑提供业务的主体类型,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或是商贸企业去做这项业务),安装只是附带配套,整体按销售货物 13% 计税。
4、新法核心逻辑:看单笔交易的商业目的、主附关系,不是看这笔合同里面货物和服务谁钱多谁钱少。金额占比的定位,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决定性依据,但某些情形下,金额结构会辅助税务机关做实质判断,用来佐证交易目的到底是卖货还是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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